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权威公示 >> 浏览权威公示
商标局严查国字头和带中国字样商标 三元牛奶等广告依旧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在消费者眼中,带有“国”字头和“中国”字样的商标以及“XX专供”的产品往往被赋予了“高品质”的光环,然而,这些意味着荣耀的字眼的使用正在被国家工商总局施以更多的限制。

继2008年10月下发“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通知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在其网站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标准》),《标准》称,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虽然在商标使用上受到限制,但对于借国家公信力做品牌的背书,众多企业却依然热衷,许多知名企业则在广告上大肆使用“国酒”、“国茶”、“XX专供”等字样。

审查新规不涉及广告宣传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标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进行从严审查。其中,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则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但同时记者发现,虽然在商标注册方面进行严查,但在广告宣传方面,以“国酒”、“国烟”、“国茶”等字样进行宣传却没有被明文禁止。

通过网络搜索,记者了解到,在用“国酒”作为宣传点的品牌中,除了茅台之外,还有长城葡萄酒和绍兴黄酒。国烟方面,除了消费者熟知的“中华”之外,徐州卷烟厂也曾出品过一款名叫“国烟”的产品,目前已停产。在“国茶”的宣传上,八马茶业因为入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注册供应商,成为了第一个自称“国茶”的品牌。

随后记者致电贵州茅台[148.20 0.03%]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一位刘姓负责人表示,《标准》对于国酒茅台“没有影响”,“没有接到相关的知会,这不可能是针对我们的。”而另外一家宣传国酒的长城葡萄酒也表示“不受影响”。此外,首字为“国”字的品牌“国窖1573”的所有者泸州老窖[34.79 0.49%]集团公司法律部相关人员也表示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八马茶业方面则表示,公司并没有将“国茶”字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只是在部分宣传文案中,使用了“国茶”的说法。

对此,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认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新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溯及力,对已经生效的事项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属于与商标注册有关的规定,并不同时适用于广告宣传。

借用国家公信力现象从未停止

黑森林品牌营销顾问总经理郑新安认为,“国酒”、“国茶”本是消费者对于一些高品质,体现中国特色的产品形成的一种认识,一些品牌以此来作为宣传策略点实际上也是利用这种国家、民族的影响力背书和提升品牌价值。

事实上,2008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曾经下发“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通知,之前市场上曾出现大量的利用“XX国家机关专供”、“XX特供”进行广告宣传的现象,当时就有专家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利用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为其产品质量及品质进行背书。这种现象在上述通知下发之后收敛了不少。

然而记者在近期调查中却发现,目前依然有不少产品依然使用“XX专用”的字样进行产品宣传。其中,鲁花花生油和三元牛奶就分别在其产品外包装中明显标识了“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和“人民大会堂宴会用牛奶”。之所以如此,除了人民大会堂专供体系的历史因素之外,也是因为人民大会堂从狭义上讲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费华平认为,人民大会堂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国家权威机构,企业使用这些名字做宣传,是在打法律条款的“擦边球”。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严法善也认为,这实际上是向消费者传达了一个“权威消费”概念,利用了消费者的从众心理。

“工商总局不断地规范广告和商标的相关规定,对于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维护国家威信,防止因不规范注册行为影响国家信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王杰告诉记者,虽然这次规范是属于《商标法》范围,但在《广告法》第七条中实际上也有“禁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上,则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操作说明。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竟上黑榜‘鲁花’陷入质量门
下一篇文章:蒙牛雪糕里苍蝇险进肚 消费者狂吐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