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西岑溪市工商局今天对杨某销售侵权酒一案开出罚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好日子”白酒39瓶;罚款人民币1260元;没收罚款人民币1260元,上缴国库。
4月,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诚谏镇的杨某,在其经营的的购物商场,销售有外包装标注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明兴酒厂‘茅台镇好日子’(480ml)”、“四川省成都市成特酒厂‘选好日子福星’(500ml)”、“四川省泸洲造酒厂‘红双喜好日子’(470ml)”等瓶装白酒,白酒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都不是贵州好日子酒业有限公司。该局认为杨某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即依法采取扣留措施和立案调查。
原来今年3月初,杨某从广东江门某酒类批发商店自行购进外包装标注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明兴酒厂‘茅台镇好日子’(480ml)”18瓶;“四川省成都市成特酒厂‘选好日子福星’(500ml)”6瓶;“四川省泸洲造酒厂‘红双喜好日子’(470ml)”18瓶,三种白酒的进价均是每瓶10元,进价共420元,并以零售价1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上述每种白酒各销售了1瓶,共销售了3瓶。按照当事人标注的零售价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630元(15×42=630)。
经工商部门查明,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图案为“好日子”商标,是贵州好日子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是第5885603号,受法律保护,而杨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销售外包装标注有“好日子”白酒,与商标注册人的“好日子”商标相近似。经贵州好日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杨某所销售的“好日子”白酒上属侵权产品。
杨某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规定,岑溪市工商局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黎法新 邓健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