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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餐馆油烟有污染最高罚五万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10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从下月起,餐馆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油烟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最高可罚五万元。9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予以公布。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禁止在特定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些场所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本条例实施前,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条例要求,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露天烧烤产生油烟、废气等污染大气环境的治理。

    此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停产。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生产橡胶制品、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止使用,可以参加集中供热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吨/时的燃煤供热锅炉。鼓励具有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记者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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