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局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利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岑溪市工商局按照上级部署,迅速行动,再念紧箍咒全面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一、突出工作重点。一方面,扎实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经营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大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食品流通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排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同时,畅通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对属于工商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及时对非食品原料的经营情况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无照经营的行为。二是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是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凡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三、加大落实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整治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严格段(片)长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注重部门配合。在专项整治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三是强化信息收集。加强相关抽检、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认真梳理和找准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提出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应对措施。四是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引导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守法、诚信经营。二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各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户、农贸市场和副食品市场的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任人参加《食品安全法》和如何合法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课程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自律能力。
目前该整治行动还在进行中,该局已出动执法人员156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13户,暂无发现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黎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