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且看台湾如何处理白酒塑化剂风波
来源: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在酒鬼酒塑化剂超标高达260%、毒性为三聚氰胺20倍的消息曝光后,中国酒业协会的消息说,通过对全国白酒产品大量全面的测定,白酒产品中基本上都含有塑化剂成份,最高2.32mg/kg,最低0.495mg/kg,平均0.537mg/kg。其中高档白酒含量较高,低档白酒含量较低。

    2011年6月,台湾的塑化剂风暴为我们普及了常识,塑化剂又称增塑剂,是工业上被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是一种环境荷尔蒙,类似于人工荷尔蒙,在体内必须停留一段时间才会排出,其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20倍,目前对人体的直接毒性还不明确,但长期食用塑化剂超标的食品,会损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以及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导致肝癌,甚至会毒害人类基因。

    2011年5月24日,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塑化剂事件曝光之后,雪球越滚越大,引起的食品、保健品安全风波愈演愈烈,受事件牵连厂商217家,产品747项,波及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类、粉状类、锭状类等六大类产品。台湾行政当局的处理措施,一是要求全境10700个超市、量贩店、便利商店,立即将所有含有塑化剂的商品下架,3天内,如果可以提出合格证明,才可重新上架;二是台湾检方对涉案人员提起诉讼,最后判决中的刑期从1年4个月到25年不等,判决最重的是昱伸公司负责人陈哲雄,有期徒刑25年、并科1000万元新台币罚金。

    之所以将台湾的塑化剂处理与这次我国白酒塑化剂风波参照,是因为情况极其类似。其一,在事发的时候,相关标准不健全,台湾岛内没有食品塑化剂含量标准,直到7月15日,台湾“卫生署”参考欧盟标准,经多次讨论,才制定和发布塑化剂日耐受量标准;我国白酒目前也是这种情况,行业检验的国家标准里,没有塑化剂检验这一项,国家检测也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其二,涉及的面都很大,包括统一、台糖、台盐、盛香珍等几乎所有台湾主要食品厂商都牵涉其中,仅超市第一天就下架了果汁果酱类食品40000多公斤,运动饮料、茶饮类980000多瓶,益生菌类粉包262000多箱,这次我国几乎所有白酒都含有塑化剂,处理的话,波及的面也将非常广。其三,都事关食品安全,人民健康。

    从爆发初期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反应来看,差别却是巨大的反差。台湾爆发之后,所有企业几乎是一面检讨之声,台湾地区的最高领导人马英九亲自下令清查,表示要提升严查和重罚层级,风暴过后还要求“从细节找问题”。目前的白酒塑化剂风波,政府还没有表态,涉事的酒鬼酒不仅否认其产品塑化剂超标,还称商业检测机构的检测不具备权威性,不会召回相关产品;关于白酒产品塑化剂安全的问题,中国酒业协会的声明说“从70年代至今已使用近40年,未出现因塑化剂致病案例”。

    实际上,我国并非没有塑化剂的相关标准,2011年6月,卫生部签发的551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官员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DBP的最大残留量为0.3。至于白酒含有塑化剂是否有致病的案例,则不能从单一的塑化剂中找答案,但研究发现爱喝酒的人患上肝癌的几率要大于不喝酒的人,若有喝酒的习惯,其得肝癌的平均年龄是三十九岁,约比不喝酒者提前了十一岁,这是事实。这其中有没有塑化剂的“贡献”,现在估计也还难下定论。至于白酒是否可以避免塑化剂问题,五粮液的说明是有代表性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解决问题,其生产过程中和酒接触的材料都不含塑化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堪忧的现状之下,即使媒体放大了个案的负面影响力,但酒鬼酒、中国酒协的声明,估计也难有人信。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台湾已经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我们是否可以参照一下呢?对食品安全零容忍,总是需要鲜活的载体来说明的。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武汉地铁站被冠名周黑鸭 鸭子花500万飞上地铁站牌
下一篇文章:亳州市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