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食品安全大过天 广西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来源:当代生活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食品安全大过天。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的违法问题,日前,广西再下一剂“猛药”。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广西将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出台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14种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如果触犯这些规定,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予以“特别照顾”。

  据介绍,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新闻链接

  14条食品安全“高压线”

  一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

  五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九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是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十一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二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十三是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四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当代生活报记者 卢盈 通讯员 许恒)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吃到扶墙出才够本? 网上热传吃自助餐7步教程
下一篇文章:沪48家超市门店奶粉公开比价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