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杰)《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月 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最高处货值金额 10倍罚款。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共八章 89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同时,违规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者,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中还明确,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儿、老年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否则将处以 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餐具处 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