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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月施行
来源:中国广播网    更新时间:2013年04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广网北京4月2日消息(记者李文蕊)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责由市质监部门划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于4月1日起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已发布,在4月1日起实施。

  办法突出安全性,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备案范围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二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三)适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

准的食品;(四)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不制定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些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办法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组织广泛参与。备案后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在北京卫生信息网(http://www.bjhb.gov.cn/)供公众免费查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督机构、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均可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监管部门、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标准草案,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http://www.bjhb.gov.cn/)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办法坚持方便企业,服务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办理、逐步到位的工作模式。一般食品备案受理由区县卫生监督所承担,受理地点在区县的统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后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将备案材料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备案,备案后由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向企业发放备案凭证。

  2013年4月1日之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备案。但按规定需要重新备案或注销的除外。

  办法加强企业标准备案以后和地方标准实施以后的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后,除供公众免费查阅,接受公众监督外,还建立了四种加强事后管理的制度,一是五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主动对已经备案的标准进行复审;二是有 八种情况备案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四是企业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弄虚作假的,除注销备案外,将弄虚作假的行为向社会通报,并将企业的不良不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开展跟踪评价,根据跟踪评价结果,适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纳入修订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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