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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鲜苹果标准 | ||||||||||||||||||||||||||||||||||||||||||||||||||||||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6/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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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4年1月1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以No 85/2004法规公布了苹果销售标准。苹果是欧盟列入必须采用标准的产品,并用于所有营销阶段。以前,欧盟对苹果和梨两种水果实施的是同一个标准,目前已分别制定苹果标准和·梨标准,原欧盟N0 l6l9/2o0l 法规规定的《苹果和梨标准》已被废止。欧盟苹果标准分以下六个部分:
4 偏差规定 在质量和大小上每一包装中允许产品有不符合所示等级的偏差。 质量偏差为:特等果允许5%的苹果达不到特等要求.但符合一等要求,或在一等偏差以内的除外;一等果允许10%的苹果达不到一等要求,但符合二等 要求.或在二等偏差以内的除外;二等果允许10%的苹果达不到二等要求,也不符合基本要求,但没有出现腐烂或其他不适于消费的变质,在此偏差中,最大允许数量或重量2%的苹果有严重木栓化或水心病、轻微的损伤或未愈合的裂口、很轻微的腐烂痕迹、出现果蛀虫或害虫造成的果肉损伤等缺陷。 大小偏差为:所有等级的果实允许10%的苹果略大于或略小于包装所标的规格大小:最小级别的分级果实允许的最大差异为,以直径定大小的果实小于最小直径5mm,以重量定大小的果实低于最小重量l0g。 5 展示规定 整齐度展示要求为:每一包装中的内含物必须整齐.仅含同一产地、品种、质量和大小规格(如果划分大小)以及同一成熟度的苹果,特等品还要求色泽一致。净重不超过5kg的销售包装可以含有不同的品种,但质量一致:每一品种的产地、大小和成熟度一致。但按欧盟委员会法规(EC)48/2003(1)制定的不同类型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标准,净重3kg或少于3kg的销售包装,本法规涵盖的产品可以混合。透过包装可见部分鲜苹果必须能代表全部苹果品质和规格。 包装要求为:苹果必须以适当保护产品的形式包装,尤其是净重超过3kg的销售包装应十分严格的包装以保护产品质量。所用的内包装材料必须新、干净.不能导致内包装产品(苹果)内外损伤。包装材料的使用,尤其是有贸易规格的包装,其印刷和标记必须使用无毒油墨和胶水。包装内必须无任何异物。特等果必须按层包装。 6 标记规定 每一包装必须标有以下详细内容。文字必须集中在同一侧。字迹清晰,无法擦去,从外部可以看见。 (1)身份证明:包装商或发送商的姓名和地址或官方发给或认可的代码。在使用代码时,“包装商或发送商”字样(或其缩写)必须与代码紧密相连显示。 (2)产品性质:如内含物从外部看不见,必须标明“苹果”;适当场合标明该品种名称或多个品种名称;不同品种苹果混合销售包装的情况,标明包装中的每一品种。 (3)产品产地:原产国或生产区或国家名、地区名或所在地名。在不同产地苹果品种混合包装的情况下,原产国应紧靠相关品种名称显示。 (4)商业规格:等级,大小或按层包装的果实单位数量。如果以大小标示,应按以下方式表示:(a)遵循整齐度规则的产品.以最大和最小直径或最大和最小重量表示;(b)不遵循整齐度规则的产品,以包装中最小果实的直径或重量加上“以上”或“+”表示。或者相应命名.适当时加上最大果实的直径或重量。 (5)官方检验印记(非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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