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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9  

榆社县人民法院:
  你院710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所称“病死”,系指由各种疾病(包括肠扭转、肠梗塞、食道梗塞等消化道疾病)而导致的死亡。牛因剧烈蹦跳导致肠扭转或因吞食山药导致食道梗塞而死亡的,均属于本法所称“病死”。上述死因的动物及其制品不得生产经营。
  二、“关于加强活畜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85)商食联字第14号〕关于“严禁病、死畜禽肉进入流通领域”一语,应理解为:严禁病畜禽肉或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死畜禽肉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并不相悖。
  三、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涉及畜禽是否为“病死”的问题时,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