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吉卫防发[1994]32号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是我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授权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都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