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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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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