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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就餐时滑倒主要责任在饭店,消费者获赔1500元 |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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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时滑倒主要责任在饭店,消费者获赔1500元
因为家里来了几个客人,诸暨的石女士高兴地带着客人到诸暨一饭店就餐,没想到因为饭店地面湿滑,石女士竟然滑倒了,这一跤可摔得不轻,不仅手上脚上有多处擦伤,用去了500元医药费,更为严重的是佩戴了多年的玉镯也跌成四段。这起就餐摔伤纠纷在诸暨市消保委城北分会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最终获得了1500元的赔偿。 几天前,石女士家中来了几个客人,因天气炎热不想自己做饭,她就和几个客人去诸暨市区一饭店就餐。在就餐中因为感到饭店做的菜太咸,她起身想去告诉老板把菜做得淡点,不料因地面较滑竟然摔了一跤,当时都站不起来了,除了鼻青脸肿,手上脚上多处擦伤。更为严重的是佩戴了多年的玉镯也跌成了四段。石女士随后到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00余元,加上价值1500元的玉镯,这一跤除了精神损失外实际损失2000余元。与经营者舒某多次交涉未果后,石女士遂向诸暨市消保委城北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并进行现场取证,发现舒某经营的场所内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而且地面潮湿没有防滑措施,这是造成石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经营者舒某认为,石女士摔倒的主要原因还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消费者应负主要责任。而消费者认为,饭店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伤就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说法不一,赔偿费用意见相左,第一次调解没能成功。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确定该饭店应该承担责任;又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劳务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条例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损失1500元。 来源:绍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