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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商家卖一瓶过期绿茶赔了154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1/8  

                 库尔勒商家卖一瓶过期绿茶赔了154元

  不少市民在购买食品时,很少查看食品的保质期,这很可能会购买到过期的食品。如果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要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11月2日,记者从库尔勒市工商局孔雀工商所了解到,库尔勒市民李女士近日在金三角的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绿茶饮料,李女士的儿子喝绿茶时,感觉有股酸酸的味道,原来,这瓶绿茶已经过期。在超市负责人胡先生的同意下,李女士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孩子的身体无大碍。胡先生因此拒绝向李女士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由超市方承担李女士儿子的医药费104元,另报销50元的打车费,共偿还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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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遭遇假货 店主耍赖拒赔

  商店店主承诺其销售的产品“假一赔十”,可当库尔勒市民于女士购买的“南孚”电池是假货时,商店店主竟然耍赖不赔付。

  11月3日,于女士告诉记者,10月底,她在库尔勒市阳光小区附近一家杂货店购买了五节“南孚”电池,当时,店老板说,绝对是真品,否则“假一赔十”。

  电池才使用几天便没电了,于女士有些怀疑,她便拨打了“南孚”企业的电话,才得知是买到假货了。后来,店主竟以“假一赔十”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不赔偿。

  库尔勒市工商局团结工商所执法人员说,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但由于店主事先承诺“假一赔十”,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店主应当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

  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协调,要求店主一次性赔偿于女士100元,并对店主售假行为立案查处。

  来源:亚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