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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盒烟给小偷放行 保安构成共同犯罪获刑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10/28 20:24:48  

 本报讯(记者 王晓飞 通讯员 丁计魁)62岁的工地保安员米某为了一盒烟的好处,为梁某及邢某二人提供帮助,盗窃工地外墙铝板。今天上午西城检察院通报,米某、梁某已因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而邢某仍在逃。

  据悉,62岁的米某是来京务工人员,出事前是北京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员,负责金融街E10工地的安保,进出工地的人员、材料都要经过他的登记和检查。

  2012年6月18日晚,同在该工地工作的梁某和邢某找上了正在值班的米某,称他们想把楼里的废品拿出去卖,想让米某给开出门条。

  梁某还劝米某说,即使自己不卖也会有别人卖,并答应卖掉废品后会给米某一些好处。爱贪小便宜的米某听后表示,“给我一盒烟抽就行。”

  当晚9时许,梁某、邢某在米某的帮助下,将几块铝合金板材运出了工地。没想到刚走出工地10多米远,二人就被建筑公司的员工发现,随即报警,邢某逃跑。经鉴定,米某等人盗窃的铝板价值3744元。

  检察官释法

  给犯罪者提供方便 也算共犯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施活动,而是向犯罪实施者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的人。本案中,米某虽没有直接盗窃铝板,但为梁某、邢某盗窃铝板提供了便利和帮助,所以与梁某、邢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同样承担刑事责任。(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