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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黑名单”十大标准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更新时间:2013/6/20 8:03:02  

       1 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

  2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3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4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

  注入其他物质的;

  5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6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7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

  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8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9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