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南京等地市场均有不法工厂生产的“人工合成豆腐”销售。“人工合成豆腐”用大豆分离蛋白、变性淀粉和白色素搅拌沉淀制成,不仅没营养,还添加了色素和食品添加剂。但有关专家称,在目前的标准下,国家对传统工艺生产的豆制品蛋白质含量有明确规定,但对“人工合成豆腐”在蛋白质含量上却没有标准,很难判定是否违规(12月29日《扬子晚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证食品安全,有些标准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应实行“强制性标准”。但这方面的“标准”似乎总是捉襟见肘,用时方恨少。执法人员无“标准”可依,于是乎,苏丹红食品、毒奶粉、溴酸钾面包等你方唱罢我登场,弄得你今天吃进去,明天恨不得吐出来,好不闹心。
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且不说标准,即便是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是非常困难的。古代雅典战神山议事会官员就很有意思,对于没有法律规范的案件,来句“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就了结了。为了限制司法人员的这种敷衍行为,司法制度上创立了“法官不得拒绝审判”的规则,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法官可以类推适用其他法律,甚至适用民间习俗,也要弄出个结果来。
而在行政执法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显然患了“标准依赖症”。比如前段时间“假鸡蛋”出现在市场上的时候,食品药品监督、农林、工商、质监、卫生五部门齐聚一堂会诊后,得出一致结论:“目前暂无鸡蛋的国家标准,无法判断这批鸡蛋的真假。”不是鸡生出来的,还能叫鸡蛋吗?这居然也要标准。而在“假豆腐”事件中,“国家对传统工艺生产的豆制品蛋白质含量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它既然在市场上按“豆腐”来卖,为什么就不能适用豆腐的标准予以查处?是不是今天它叫“人工合成豆腐”就要制订个标准,明天它要叫“高科技豆腐”,又得重新换个标准?
“标准”不是万能的,有关部门要善于运用基本的社会常识,活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困扰群众的现实问题,以保障食品安全。这才是行政执法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