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最新通报显示,河南已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饲养场(户)1512头存栏生猪全部封存,目前共检出52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3月20日《广州日报》)
瘦肉精事件到目前为止,追究责任的对象大多是相关畜牧局、动检站等单位人员;河南对事发地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排查对象也是集中指向存栏生猪——瘦肉精事件调查至今,一个肇事群体目前尚游离于调查和依法控制之外,那就是瘦肉精的制售者。
排查“健美猪”,保证它不再流入市场固然重要;对有关监管和检测部门人员追究责任,也必不可少;在此之后,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人依法问罪,也在法理之中。但是,处理瘦肉精事件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而必须上溯追查瘦肉精的制售者。没有瘦肉精制售者,“健美猪”上市的链条就不会完整。
在现实中,对瘦肉精出售人进行判刑早有先例。去年年初,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廖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了一年多——其实廖某只是将3小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
在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说,全国每年出栏生猪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如果一时尚不能对每年6亿头生猪进行全检,那么严厉打击瘦肉精制售者,不失为一种源头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