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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中毒门”事件 律师称蒙牛面对三重责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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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近期对200种液体乳产品质量的抽查结果。抽查发现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

  此次抽查涉及蛋白质、酸度、铅、铬、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等18个项目。

  据悉,黄曲霉毒素M1具有很强的致癌性,且由于其相当稳定,巴氏灭菌法也无法将其杀灭。黄曲霉毒素会破坏人体肝脏组织,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

  质检总局发布的检测报告显示,蒙牛该批次超标产品为该集团眉山公司2011年10月18日生产的250ML/盒包装的纯牛奶产品。

  此批次超标产品黄曲霉毒素M1实测值为1.2μg/kg,国家规定的最高值为0.5μg/kg,即该批次产品超标140%。

  12月25日,蒙牛在其官网承认这一检测结果并“向全国消费者郑重致歉”。

  蒙牛乳业副总裁卢建军表示,该批次产品是在四川眉山工厂里检测出来的,检测出有问题后对其进行了封存和销毁处理,所以该批次产品都未出库销售。

  法律看点

  1、牛奶中检测出强致癌物,且严重超标,蒙牛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本市超市销售的蒙牛牛奶产品,是否也应下架接受检测?

  律师解读

  行政处罚

  产“超标”牛奶 应吊销许可证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张爱菊律师说,牛奶中检测出强致癌物,且严重超标,蒙牛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同时,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企业,质监等主管部门应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设备、原料等,并处违法乳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品不达标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并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品。对召回的乳品应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刑事责任

  “毒素”过高 或构成犯罪

  张爱菊律师表示,如抽检牛奶中黄曲霉毒素含量过高,足以造成饮用者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蒙牛公司还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民事赔偿

  消费者“被毒” 可索10倍赔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称,若有消费者因食用问题牛奶而健康受损,蒙牛公司还应对其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相当于该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京城所售“蒙牛奶”

  非该批次无须下架

  张爱菊律师称,针对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我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即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不过,本次检测涉案问题牛奶为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而据公司法的规定,蒙牛乳业的各个生产厂商,属于不同的公司法人,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

  因此,如果北京市场上有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牛奶,就必须下架召回,但若销售的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乳品则并不需要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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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至少存2年

  赵恒律师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我国重修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并对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等内容。该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载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此外,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乳品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文/记者 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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