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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十大维权案例出炉 食品安全投诉居多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广网珠海3月15日消息 记者从香洲区消委会获悉,去年该区一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07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据介绍,去年有近三成的案例投诉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关于房屋购买和装修的纠纷比前两年有所降低,但关于“预付消费”纠纷投诉比例有所增加,同时也是维权难点。

香洲区消委会还公布了去年的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以食品安全和持卡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居多。据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预付式消费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制度可依,处罚也没有依据,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该人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消费卡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格式条款,不要只看优惠,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在合同上提前约定好,避免合法权益受损;同时还要注意保存好发票、合同等有效证据,以便于日后维权。

案例1卖假茅台赔5倍

2011年11月25日,消费者袁先生在香洲家佰乐生活超市以每瓶1680元的价格购买贵州茅台酒三瓶,后怀疑是假酒,到香洲区消委会寻求帮助。消委会受理后及时与贵州茅台酒厂联系,该厂派出技术人员对酒进行鉴定,确定是假酒。经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人民币2520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2腊肠过期赔千元

消费者童先生于2011年12月19日在某超市购买特级腊肠9袋,买单后发现保质期已超过3日,要求该商场处理,但该商场没有答复。消委会受理后立即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人民币165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3房屋渗水索赔成功

消费者武先生2010年8月8日与珠海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因缺乏经验,在工程款项结算时感觉到掉进了商家的陷阱,同时发现卫生间瓷砖及防漏等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向该公司提出后迟迟未得到解决,于2011年1月17日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消委会经查实,该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经调解被诉方同意退赔人民币732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案例4冰箱“太制冷”卖家退货

消费者郭先生于2010年10月19日在某超市购买一台冰箱,使用近一年时保鲜室出现严重结冰,联系售后服务修理后仍未解决问题,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但商家迟迟没有答复,他于2011年10月8日投诉到香洲区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被诉方同意退货,退回人民币713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案例5美容不成反起疤获赔

消费者刘女士于2011年8月24日在南屏圣女护肤美容院开了一张美容减肥卡,价值2980元。9月初刘女士在美容院一次拔火罐过程中,由于美容师操作失误,造成肚皮起泡,现已成疤。消费者要求美容院赔偿,被美容院拒绝。香洲区消委会接到申诉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确认美容师操作失误。通过调解,被诉方同意赔偿1700元给申诉方。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权利。

案例6新鞋变形获赔偿

消费者朱女士于2011年10月30日在珠海市南屏商业街2栋10-11号李宁专卖场购买一双李宁跑鞋,回家后发现鞋子严重变形影响穿着,消费者要求商家更换新鞋被拒。

香洲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该投诉后,派人员到珠海市南屏商业街2栋10-11号李宁专卖场现场进行调查,确认鞋子严重变形影响穿着。通过调解,该专卖场同意退款320元人民币给朱女士。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案例7快递物品受损获赔

消费者范女士的朋友于2011年9月12日由云南省快递猪油给她,范女士在珠海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快递点收货时发现猪油外露。快递公司承诺理赔,几天后消费者未得到理赔,请消费者委员会帮忙处理。

区消委会接到该投诉后,经了解确认珠该快递点由于运输搬运不当,造成猪油外露。经调解,快递店赔偿300元给消费者。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8购车纳税疑变相涨价

消费者吴先生于2010年11月13日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下一台车,签订协议以102000元成交,因为当时公司没有现车,消费者给了公司10000元订金。2011年2月8日车到,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因为现在要征购置税,所以要求消费者多交8800元,而在此之前该公司没有通知过消费者。消费者认为之前已经与商家签订好协议,应按当时定好的价格购买,其做法有变相涨价嫌疑。

工商所执法人员于2011年2月14日接到该申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申诉人吴先生支付13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案例9持卡预付式消费起纠纷

台湾籍消费者金先生,于2010年1月在珠海竹仙洞高尔夫有限公司办理3000元储值卡一张(合同以及卡上并无标注使用期限)。今年3月12日,消费者用卡消费时被告知储值卡已经无效(卡内余额2000多元),需要再存入500元才能激活。消费者认为商家的做法有违诚信,希望商家履行合约。请消费者委员会帮助调解。

经过调解后,该公司同意储值卡延长3个月,双方同意接受处理意见。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案例10购房不成中介不退定金

2011年1月27日,消费者江女士在珠海海王城置业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中介公司购买珠海拱北粤海国际花园3栋603房,交2万元为定金,如购买不成功,可以退定。卖方因人在国外过不了户,无法达成交易,要求退回定金被拒。经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回2万元人民币。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投诉单位应按约定退还定金。记者谢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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