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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散装食品不知道生产日期,散装食品销售人员不戴口罩、帽子……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遏制。

  6月12日,辽宁省工商局制定了《辽宁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下发到各市工商局进行执行,一直受消费者关注的散装食品经营问题终于有了更为细致的规章可依。

  昨日,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了《规范》的具体细节,此规定中,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规范》要求,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销售散装食品时,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须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无毒、清洁的专用售货工具。

  销售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设施,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标明“可品尝”的字样,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取食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下发的《管理规范》中,最引起销售散装食品商户注意的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必须有账可查,不是随便都可以销售的,散装食品的进货单据必须严格把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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