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渭南市实际,市食监委制定了《渭南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下简称临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的食品。临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食品保质期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6个月(含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期满之日前20天;食品保质期1个月(含1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满之日前10天;食品保质期7天(含7天)不足1个月的,期满之日前3天;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最后1天;现场制售的食品,制作当天应当销售完毕。
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加贴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识不得覆盖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现场制售的食品当天未能销售完毕应当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再次加工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场所的临期食品进行排查,对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做好退货或销毁记录。
各县市区局要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在10月底前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强化对临期食品到期下架退市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要依法查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