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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乔:“国酒”,到底谁有资格认定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初审通过,连日来引起极大争议。如果3个月的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茅台就将成为法理意义上的“国酒”,其他品牌的类似商品都不能继续使用。 

  不必讳言,有一部分争议源于利益之争,茅台如果独揽“国酒”名号,意味着其他酒品便“万般皆下品,唯有茅台高”了。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观点未必公正客观,那么暂且按下利益之争,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茅台如此独得“国酒”名号,合情、合理、合法么? 

  所谓“国酒”,与国花、国鸟等等,皆在同一语境下,应指一国民众高度认同推崇之本土风物。因此,能得“国酒”名号的,非有国民参与评选不可为,没有民意公认不可行。经此民意认定后,才可以对其进行法理、法规、政策性确认。但是,即使是这种确认,也不宜用商标的方式。 

  能成为商标的,必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社会公众、组织团体若擅自使用商标,则会构成侵权的。倘若国酒、国花、国鸟成为商标,岂不最后造成一个尴尬的现象,民意所指的东西,民众却不能拿来用?若如此,国民的权利又体现在哪里?如果民众不能自由使用,那它又如何配得上“国”字名号?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标对“国”字名号进行了自动规避,以与社会公众对“国”字名号的常识性观念相一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此次“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为何没有被驳回有待商标局方面的解释。 

  既为商标,参与经济运行,即有兴衰存废之命,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再牛的商品,也未敢望百年之后如何。以国为风物之名则不同,必求其稳定性、永恒性为要。若有得国酒、国醋、国茶商标者,三五十年后即淹没荒尘,本身岂不是对此名号的反讽? 

  国酒、国花、国鸟之类,本应从民意而来,向民众而去,不能纳入商标的范畴,成为营利之法定旗号。事实上,茅台酒凭其悠久历史和酒质特色,这几十年来得到民众眷念,虽未经民意公开征求,但在各方叫出“国酒”之衔后,民众亦默许其如此自号。而茅台也一直得益于此,一直以“国酒”为卖点。不知茅台为何仍不知足,意欲更进一步,独揽国酒乾纲? 

  然而,就在近些年,茅台向天价速奔,加速脱离了寻常百姓,大有变奢侈品之势。作为企业的一种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这本无可厚非,你贵不喝你就是了。但却仍然借了“国酒”的名号,而无民意之实,岂不又造成一大尴尬现象,民意所指的东西,民众却不能享用?换言之,民众喝不起的酒,又怎配称为国酒?倘若“国酒茅台”成为商标,岂不是对民意的裹挟? 

  国为民之国,国酒为民之酒。无民意公认,不可自号国酒。纵有民意征求,亦不可以商标认定。民意如潮,潮来又可潮去,商品亦应顺此大势,还是在民意上下功夫为是。商标认定,只会加速民众逆反心理。有网友调侃,最有资格申请国酒的其实是二锅头,毕竟每个中国人都喝得起。这一调侃里,于我们切近“国酒”之本质大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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