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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问责要“刑上代夫”(图)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6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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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将启动修订工作,被称为“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可能年内会完成修订工作,“重典治乱”是这次修法的核心。(6月17日中国经济网)

  【媒体热议】

  一直以来,对监管渎职问责和追究刑责,非常稀缺,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多人被问责、引咎辞职、辞职或被免职,却无一人被追究刑责。所以,设立专章问责,将扭转和改变这种态势,使之常态化。其次,让每一个过失、监管失察,都受到立竿见影的制度处罚,食品监管人员应有的紧迫感、危机感以及公共责任感才能得到激活。

  对监管者实施食品监管问责制,绝非一种民意随意,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究责要“刑上代夫”。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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