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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被盗用 高陵卖菜农民莫名背上10万贷款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他是一个农民,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身份信息被信用社信贷员盗用,成了1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今年7月,他以姓名权被侵为由,一纸诉状将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昨日上午,高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贷款时方知自己被列入黑名单

  2010年5月,家住高陵县张卜乡曹家村村民马旭,来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小额贷款,准备买辆农用三轮车卖菜用。贷款过程中,信用社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自2005年起,他在泾渭信用社替人担保,先后贷了三笔款共10万元,连本带利已经达16万元一直没还,他已被列入合作社的黑名单,所以不能再贷款了。

信用社的记录显示,贷款人姓臧,是个西安人。这让马旭一头雾水,别说自己从未替人担保贷过款,连臧某他也压根不认识。马旭多次提出要查看原始担保资料,泾渭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却只是隔着玻璃让马旭瞅了一眼资料,他发现,身份证复印件的确是自己的,但签名却不是自己的笔迹。

  信贷员盗用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了弄清是谁盗用了自己的身份资料,马旭多次与泾渭信用社进行交涉,公安机关也曾介入调查。今年6月17日,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查后认定,2005年4月,时任泾渭信用社的信贷员文某,以担保形式为臧某办理了“以贷收息”贷款,在办理贷款中,文某在马旭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为臧某办理了担保手续。但是,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认并认定的只有两笔贷款,共计62100元。

  由于文某违规担保,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并启动贷款问责制:文某违规操作、代办手续,承担50%责任,时任泾渭信用社副主任史某和主任徐某共同承担50%责任,要求三人在两年内还清贷款。给予文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史某、徐某行政警告处分。

  状告信用社索赔5万元

  马旭告诉记者,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还要求相关责任人向他本人赔礼道歉,但到目前为止,他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今年7月13日,马旭以姓名权被侵为由,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

  昨日上午10时许,高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了解到,之前,双方曾多次进行调解,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舒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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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

  “以贷收息”贷款

  记者从西安银监部门了解到,“以贷收息”贷款是指一些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用贷款的方法,向无力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者垫付资金,从中收取贷款利息的一种扭曲的信贷行为。

  “以贷收息”不仅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导致农村信用社业务统计数字失真,而且严重危害资金的安全,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盘活难度,还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受到影响,而且为信用社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使信用社的信贷工作失去了主动性。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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