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山西陈醋“勾兑门”是否虚惊一场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山西省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自爆家丑”,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市面上的山西陈醋95%为勾兑醋,且大多添加防腐剂。在食品安全备受社会关注的当下,“勾兑”、“防腐剂”这样的字眼在挑动公众敏感神经之余,也使名传天下的山西老陈醋陷入信任危机。8月7日上午,山西醋业协会很快发表声明:山西所产山西老陈醋、山西陈醋全部是纯粮酿造,根本不存在醋精勾兑,更没有所谓的95%为醋精勾兑一说;王建忠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山西省醋产业协会的声誉,严重侵害了山西醋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王建忠“自爆家丑”和官方“严正声明”之间,消费者估计更愿意相信王建忠。倒不是因为王建忠的说法一定多么权威,而是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消费者早已“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他们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正当消费者寄望于王建忠的爆料能够抖出更多醋业真相时,不想王建忠“倒戈”了。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前媒体所报道的内容根本不是我表达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山西95%以上的醋是添加了国家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未添加防腐剂的山西老陈醋在市场上的份额也就5%左右。”(《京华时报》8月8日)

  与最初爆料时“市面上95%的山西陈醋为勾兑醋”相比,“澄清”一下子把山西陈醋“勾兑门”带入了文字游戏中。细细研读这场文字游戏你才发现,王建忠爆料的内容其实是,市面上95%的山西陈醋都是“勾兑”的,只不过添加的是国家允许的苯甲酸钠,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把添加剂引申为了“冰醋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在生产配制醋时是不得使用工业冰醋酸的。简单说,王建忠并没有说山西陈醋是不安全的,只是添加了苯甲酸钠而已,但被媒体误读成了“95%的山西陈醋是冰醋酸勾兑的”。

  厘清山西陈醋“勾兑门”中的头绪真不是件容易的事。现在的问题是,爆料者王建忠既然澄清是媒体误读了他的表述,山西醋业协会为何不追究媒体的责任,反而责令王建忠辞职呢?山西醋业协会一再声明王建忠的言论不负责任,王建忠的“不负责任”表现在哪里?恐怕在于他说出了山西陈醋中也添加了苯甲酸钠防腐剂。

  而事实上,山西醋业协会会长曹文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山西老陈醋、山西陈醋全部都是纯粮酿造的,关于这一点,山西的企业也敢打这样的保票。媒体针对山西老陈醋的报道严重失实,一些说法缺乏起码的专业常识。从山西老陈醋的酿造过程看,纯粮酿造的食醋,6度以下必须适量添加防腐剂苯钾酸钠,否则就会在储运过程中变质坏掉。没有苯钾酸钠,就没有酿造食醋的食品安全。

  对比王建忠的爆料与曹文杰的澄清,其实二者说的都是一回事。那么爆料者到底如何影响山西陈醋的声誉了?无非是他向消费者透露了更多“内幕”而已。没有王建忠的爆料,消费者不会知道山西陈醋中也有添加剂,尽管目前按照官方和专家的有关说法,这适当的添加剂无碍食品安全。但是,即便它不会影响人体健康,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必须要保障的,如果将这些“内幕”告知消费者也算影响行业声誉的话,那只能说明生产企业对苯甲酸钠的安全性并不信任。

  这一次“醋坛子”被打翻了,表面上看,打翻“醋坛子”的人是爆料者王建忠,是误读王建忠爆料的舆论,而真正打翻“醋坛子”的其实是那只“对食品安全丧失信心”的无形之手。山西陈醋“勾兑门”又为消费者上了一堂科普知识课,但愿这一扇门真的只是虚惊一场。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肯德基回应炸薯条油4天才换等食品安全报道
下一篇文章:两地永和豆浆被指没关系 台湾永和为现磨现煮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