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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燕门”背后的人心救赎与制度建设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针对国家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从政府到社会舆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遗憾的是,食品安全事件却层出不穷,往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心消磨殆尽。特别是接连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从三聚氰胺到地沟油,再到瘦肉精、染色馒头,食品领域可谓危机重重。

   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宝国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最大问题是食品安全造成的公众恐慌!大家觉得食品安全就是“雷”,什么时候爆炸都没有底。

   骨汤粉、豆浆粉、老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原因尽管不尽一致,但从一次次食品诚信事件中延伸阅读,我们还是发现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滞后”这一关键词。

   事实上,不管是炮轰中国乳业标准“全球最差”的王丁棉,还是无意间踢爆山西“醋坛子”的王建忠,事情发展到最后,矛头都指向国家标准。此次“血燕门”事件,也暴露出同样的问题。

   面对当下食品安全的恶劣生态环境,很多人主张重典治乱。这或许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但问题在于如果标准不够或依据不足,何以治理?

   食品安全标准是极其重要的监管工具,既是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制度依据,也是生产经营者制造产品的守则,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法律体系面临几个主要问题,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制定,加剧了标准缺失以至空白的现象。这些问题体现在:

   第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研究力量趋于薄弱。在机构设置、人员与经费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欠缺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与数据,影响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第三,虽然《食品安全法》第23条引入了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仍由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主导,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这两项机制还须尽快落实到位。

   但回到本次血燕事件本身,不能因燕窝国家标准缺失,就否认血燕产品中亚硝酸盐超标的违法性。

   《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卫生部于2011年6月20日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的最高含量。血燕产品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至少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6条,性质上属于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我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23条第2款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实践中,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是2009年后才依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转移到卫生部的。卫生部门于2009年12月8日成立了由来自医学、农业、质检、环境等方面的42名专家组成的首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010年1月20日成立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可以说,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国家标准法律体系只能说是初具雏形。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频频出现,除了人所共知的强烈利益诱惑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一部分无良生产经营者为了一己之私利,漠然他人健康和财产安全,缺少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和尊重。所以,人心救赎和制度建设,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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