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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方药业陷虚假陈述索赔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5月28日,因子公司牵涉“毒胶囊”事件,天方药业停牌。然而,公司的负面事件非此一项,还有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记者最新获悉,投资者起诉天方药业虚假陈述案件已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如无意外,按正常司法流程,上市公司将在几日后即可收到原告起诉书。这无疑将会对正在进展中的公司与中国医药的重组产生影响。

  “天方药业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经立案。”昨日,郑州中院立案庭给出了明确答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天方药业虚假陈述案源于财政部去年10月11日正式对外发布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根据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果,发现了多项违法行为,包括多列费用少缴税款、虚构交易开具高达9.3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此后,上市公司于10月26日以“相关问题说明的公告”为题,披露了所涉事项的整改情况。公司并未在文件中披露并罗列来自财政部的详细检查结论,对巨额违规融资事项仅表示出于“简化手续”的需要。而据记者手头的一份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事实上天方药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向兄弟公司天方物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方到银行贴现取得资金并将资金转回天方药业,或直接将票据交付相关关联单位贴现。

  因为上述近10亿元的违规金额较大,且占2009年当年公司总资产近三分之一,使得公司自然无法逃避财政部的“罚单”。从其情节看,在财政部同期检查的114家企业中,绝大多数为警告形式的处罚,而天方药业等21家公司处罚为罚款,属于情节较重。

  而更进一步的逻辑或许构成了投资者起诉的理由。鉴于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会计法》和国务院《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这一财务违规行为由此可推及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存在财务信息的虚假记载。据原告方面律师观点,财政部的处理决定多次要求天方药业调整账册,可见其已披露的2009年年报数据必定不真实,必然影响投资者判断。由此,若投资者在判断该公司盈利能力和诚信方面产生了误导并因此受到了损失的因果成立,则原告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并非没有。同时,起诉的前置条件业已具备,上述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可被直接认定为起诉虚假陈述的证据。

  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只要购买了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交易时间符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等几个时间点的要求,即存在因果关系,具备索赔条件。而据原告方面根据公开信息的推定,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发布日,即2010年3月16日可视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而2011年10月11日为“揭露日”,公司此后正式公告日为更正日,在此期间买入且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公司目前与中国医药的重组正在推进中。若诉讼至交易完成还未了结,中国医药势必需要对天方药业之前的过错行为负责甚至买单。此外,天方药业因为“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诉讼,其资本市场形象亦会大打折扣,或许也对其后续重大事项的筹划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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