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广药加多宝诉讼战升级 海关被指介入事件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两品牌凉茶装潢相近。

 拼广告、渠道,各自宣布要维权……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红罐凉茶战再次升级。

  昨日,受广药集团委托,广药集团代理律师召开发布会,表示红罐王老吉是知名商品,加多宝凉茶侵犯了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本报记者独家证实,广药集团已经向广州市中院起诉并获立案。另据广药内部人士透露,广州黄埔海关近日扣留了部分涉嫌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益的加多宝产品,产品总重量达17吨。对于这些说法,加多宝昨晚回应指出,红罐王老吉的装潢权一直属于加多宝,并称早已提起诉讼,并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广药:

  知名商品和特有装潢不能剥离

  昨日,广药集团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红罐王老吉属于知名商品,著名商标与商品之间有内在联系。红罐王老吉的装潢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

  该律师表示,“王老吉”知名商品和特有装潢是合为一体而不能人为剥离,都归“王老吉”品牌所有人广药集团持有,无须像商标和外观专利要进行登记和专项申请。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相同、相近的产品,否则构成侵权。

  代表广药的广州明境律师事务所表示,目前已代表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加多宝集团的侵权行为采取了法律诉讼。本报记者昨天从权威渠道获悉,广州市中院7月6日立案受理。

  早前,广药发现市面上仍有红罐王老吉在售,遂将加多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加多宝:

  早已向北京中院提起诉讼

  就广药突然抛出“不可剥离”,加多宝昨晚紧急回应,并首次向记者展示原红罐王老吉的装潢权一直属于加多宝的证据。

  加多宝介绍说,在2003 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称,作为原告的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其产品‘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并认定红罐凉茶装潢权属于加多宝”。

  加多宝说,17年来自己投入了几百亿元费用打造有红罐特色的凉茶产品。

  昨天,加多宝的消息人士更进一步向本报记者声称,目前广药“怕上火 喝×××”的电视广告片创意及表现形式、终端宣传资料等都是抄袭加多宝。加多宝其实早已向相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并获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立案受理。

  记者观察

  广药系统性

  打击加多宝

  记者了解到,广药这次针对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及加多宝公司的打击具有“系统性”。不但剑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生产、批发、销售,还对出口等行为开始启动诉讼程序。同时,广药称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仍在持续查封加多宝生产的侵权王老吉凉茶。

  据知情人透露,7月5日黄埔海关查扣加多宝从东莞海关出口的一批侵权红罐王老吉的凉茶。加多宝食品公司欲通过黄埔海关下属东莞海关申报出口红色罐装凉茶至香港。经黄埔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包装使用了“王老吉”标识。黄埔海关判定加多宝公司申报涉嫌侵害广药集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王老吉”商标专用权,并决定对加多宝申报出口红罐王老吉予以扣留。目前,这批货物暂由黄埔海关监管。

  记者了解到,加多宝之前透过香港代理商将“王老吉”卖到多个海外市场。对此,加多宝人士对记者表示,面对经销商能力弱、产品供货不足、未来市场前景不明朗的困惑,广药集团采取各种理由打击加多宝凉茶,目的在于打压加多宝的经销体系。

来源:广州日报

  “这是双输的损招,对广药不是明智之举。”该人士表示,广药的行为,最终只会使得整个凉茶行业受到更大的伤害。  文/图 记者 肖小蓓、刘俊、林霞虹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特大制售伪劣啤酒案告破 已经销往黑龙江等地
下一篇文章:广药诉加多宝侵权加多宝诉广药山寨营销获立案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