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纠纷案维持原判 九门返销售款炸糕辛付管理费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什刹海九门小吃暂停营业已有3个多月,九门小吃同其商户间的种种纠葛也逐渐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而趋于尘埃落定。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近日对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门小吃”)与辛振江(以下称为“炸糕辛”)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炸糕辛”需向九门小吃支付拖欠半年的管理费,九门小吃则需返还“炸糕辛”两个月的销售款。 

  “九门”索管理费 

  据了解,2007年起,“炸糕辛”与“九门小吃”合作,在九门小吃城内经营“炸糕辛”档口,2010年起,九门小吃开始向场内商户收取管理费,每年需缴纳管理费3万元。2011年10月17日,九门小吃同“炸糕辛”之间的合同已到期,但是“炸糕辛”仍然在档口内经营,直至2012年3月4日撤离。此间,“炸糕辛”既不交纳管理费,也没同九门小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经多次催缴未果,九门小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判令“炸糕辛”支付拖欠的管理费12527.18元。 

  “炸糕辛”反诉 

  一审审理中,“炸糕辛”对九门小吃提起反诉,称双方合作至今,九门小吃一直未按合同支付销售额返款,反诉要求九门小吃返还自2007年9月27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的销售款共计187.6664万元。为证明其主张,“炸糕辛”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流水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合作关系于2012年3月15日解除,同时“炸糕辛”应按照每年3万元管理费的标准向九门小吃公司交纳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管理费12082.19元。九门小吃认可尚未将2012年1月至2月期间的销售款45489.94元返还给“炸糕辛”。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九门小吃公司将该笔销售款予以返还。 

  不满判决提起上诉 

  因为对管理费和销售款的两份判决均不满意,“炸糕辛”的代理人辛振江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对于管理费,辛振江仍坚持认为九门小吃要求其支付管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振江向九门小吃支付了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的管理费3万元,并在支付管理费后继续在九门小吃处经营,且九门小吃为辛振江经营提供了正常的服务管理,因此辛振江应当支付合作期间的管理费。 

  对于销售款,辛振江认为侯嘉、朱成祥个人的汇款记录无法证明和九门小吃有关,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九门小吃已经将销售款给付辛振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作期间侯嘉系九门小吃法定代表人、朱成祥系九门小吃股东,辛振江本人也自认其与侯嘉、朱成祥个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侯嘉、朱成祥以个人名义所汇款项数额与九门小吃应返还其销售流水数额一致,因此通过上述事实能够确认侯嘉、朱成祥向辛振江汇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从而证明九门小吃向辛振江返还过销售流水。 

  最终,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辛振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生效判决,九门小吃与辛振江之间的合作协议解除,辛振江向九门小吃支付管理费12082.19元,九门小吃公司返还炸糕辛2012年1月至2月期间的销售款45489.94元。(记者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王老吉”二次仲裁再交锋
下一篇文章:汇源商标诉讼案延期开庭 合同粗糙现常识错误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