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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 重庆80后加工牛血旺添加甲醛被判刑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两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而且势头难以遏制。从已办案例看,此类犯罪作案手段翻新快,给侦查、起诉、审判带来一定困难。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相关涉案人员均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我们从中选择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请办案法官详解判案缘由以及案件所具有的典型意义。  

  一矿泉水瓶盖的透明液体,与自来水混合后,加入每桶售价25元的血旺里。“80后”老板郑礼桥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让加工好的血旺保鲜并有卖相。

  这种透明液体竟然是甲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10起典型案例,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0后”加工牛血旺添加甲醛保鲜案位列其中。该案承办法官吴灿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此案审理的台前幕后。

  郑礼桥于2010年8月底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了一处民房,并雇用工人罗六清生产加工牛血旺。然而,郑礼桥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卫生许可证,雇佣来的罗六清也没有健康证。

  郑、罗两人先从定点屠宰场收购牛血,到晚上生产加工血旺。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两人平均每天产出牛血旺3000余斤,累计生产加工牛血旺50余万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这些销售出的牛血旺里,均被郑、罗二人添加了甲醛溶液。

  2011年6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毒血旺”一案在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旁听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人员等逾百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礼桥说,凡是当天卖剩的牛血旺都要加“马儿”(即甲醛),虽知道“马儿”对人体有害,但不知道有多大,自己亲属也吃剩下的血旺。

  九龙坡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礼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罗六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听到宣判结果后,郑礼桥在庭上哽咽地说自己被判得太重了。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惩处的力度。”吴灿说,但对于两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依法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吴灿介绍,“毒血旺”案中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如果依照追究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处刑更轻的,适用追究时的法律规定。而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该修正案施行之前。

  “结合社会发展趋势,法院对两被告人的判处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精神。”九龙坡区法院刑庭庭长李进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李进说,鉴于两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牛血旺时间长,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法院作出的判决,无论从刑期的决定还是罚金刑的适用,都表明对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

  吴灿回忆说,判决宣判后,郑礼桥、罗六清在签字前曾有所疑惑,想不通自己为何被判得如此重。但法官进行释明后,两名被告人显得比较平静,之后也没有上诉。

  血旺是喜欢吃火锅的重庆人必备的一道食材,“毒血旺”案发后,市民谈血旺而色变。“生产和销售的‘毒血旺’,可能造成食用者严重食物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吴灿说,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两被告人不顾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知甲醛有毒有害还掺入牛血旺中,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记者徐伟 实习生李春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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