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长沙首例非法制售“地沟油”案件宣判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新华网长沙9月8日专电(记者谭剑、陈文广)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长沙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利用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生产油脂并部分用作“食用油”销售的被告人唐某,明知是“地沟油”而购进并用作“食用油”销售的被告人陈某,分别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唐某从宁乡县南田坪乡大地肉类制品有限公司购进158余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猪皮上剥下的碎肉等制品加工废弃物,在宁乡县南田坪乡南芬塘村自己家中生产、加工炼制油脂,共计生产油脂52吨。

  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仍购进500余公斤,在玉潭镇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内向附近老百姓销售,已销售300余公斤。

  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唐谷明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且进行销售,被告人陈建新明知是“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仍予以销售,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此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疑因报复 大庆杜尔伯特自来水公司员工烧死总经理
下一篇文章:查扣问题猪肉18吨 警方打掉涉嫌欺行霸市团伙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