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时政 >> 浏览文章
螺旋藻事件药监局自相矛盾,公文说超标通告证清白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下一页
药监局公告截屏   

  ■统筹:新快报记者 王中 ■采写:新快报记者 庞倩影

  发布官方声明,却不出正式澄清公告,汤臣倍健涉嫌信披违规

  汤臣倍健等品牌的螺旋藻产品涉嫌铅超标事件,在昨日凌晨国家药监局发布“检验显示汤臣倍健等3品牌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公告后,看似尘埃落定,但实际情况却是更加扑朔迷离。新快报昨日见报的《汤臣倍健答非所问澄而不清》一文,所引用的同样来自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称“汤臣倍健不合格”的公文,直至昨晚依然还挂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政府官方网站上。

  来自国家最高级监管单位的两份检验结果截然不同,到底是国家药监局“摆乌龙”,还是自打嘴巴?昨日,国家药监局方面称“显示不合格”的那份文件仍待回头查查。

  而汤臣倍健方面,行动同样神速,事发几个小时后,便迅速发布声明,并提供检验报告称自身合格。不过,作为上市公司,在申请停牌2个交易日后,直至昨晚本报发稿时,却仍未发布正式调查公告。而记者昨日再次走访汤臣倍健的专门店和部分药店,都发现并未下架螺旋藻片。

  ●2月29日-3月5日

  国家药监局层层发文称13项产品不合格

  本报昨日见报的《汤臣倍健答非所问澄而不清》一文,所引用的来自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称“汤臣倍健不合格”的公文,出自浙江省杭州市的政府官方网站,文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文号为:食药监办(2012)25号;文件所发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日期为2012年2月29日。

  随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浙食药监保(2012)3号将该文件转发至浙江省各市,日期为2012年3月2日;而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月5日以收文通字127号予以收件。

  从国家到省、市共3级管理监督部门都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并且至今还挂在杭州市政府的官网上,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该文件的严肃性。

  那么,这份层层下达的文件是如何表述的呢?

  文件开头原文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开展了铅、砷、汞三项重金属指标的监测,结果显示,部分产品检出铅、砷超标。”而在文件附件所列“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铅、砷、汞监测不合格产品名单”中,列出13项产品,汤臣倍健出现在第11位,检验部门为“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3月29日凌晨事件曝光后36小时

  国家药监局通告

  绿A、汤臣倍健、金奥力不超标

  本来按政府正常下发公文的流程也好,文件内容的表达也好,似乎并无引起歧义的地方,但奇怪的是,在螺旋藻铅超标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不到36个小时,国家药监局就在昨日凌晨紧急通报“以螺旋藻为原料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该结果称,2012年2月,针对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超标隐患,其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等7家检验机构对市场上部分以螺旋藻为原料保健食品开展了铅、砷、汞重金属专项监测。

  根据市场产品抽样和媒体报道情况,其于2月29日布置对可疑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显示,有3个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幸福来牌螺旋藻片(康特力斯)20111214批次的产品铅、砷超限量标准;而媒体报道的绿A牌螺旋藻精片、汤臣倍健牌螺旋藻片和金奥力牌三达紫光螺旋藻片等其他产品铅含量在本次监督检查中结果均未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一份文件一份通告自相矛盾

  新快报记者仔细比较了同样来自国家药监局的一份文件,一份通报,发现在表述上,还是有些值得推敲的地方。

  首先,2月29日下发的食药监办(2012)25号文中的表述,肯定的监测主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其组织了对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开展了铅、砷、汞三项重金属指标的监测,结果显示,部分产品检出铅、砷超标,并附了名单。按时间上理解,此次监测应该是在2月29日前就已经完成并得到了结果。

  但昨日通告中的表述又是“根据市场产品抽样和媒体报道情况”,其于2月29日布置对可疑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媒体报道的绿A牌螺旋藻精片、汤臣倍健牌螺旋藻片和金奥力牌三达紫光螺旋藻片等其他产品铅含量在本次监督检查中结果均未超过国家限量标准。按这个表述,显然2月29日才开始布置下面省市两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即使后面的监测没有问题,那么2月29日下发的食药监办(2012)25号文中已经所附的不合格名单又如何解释呢?

  其次,我们注意到,在昨日的通告中,有很清晰的产品批次,但没有列出监测机构的名称,而在食药监办(2012)25号文,却是很清晰列出了13项产品的具体7家监测机构的名单,但又没有具体的检测批次号。

  此外,上述一份公文、一份通告所虽然同样列出13项产品,但并不完全相同。这样来自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不同结果,我们该相信哪一个呢?

  而就在昨日,发布3家产品合格通报的国家药监局新闻办方面表示,“浙江杭州的那份公告不是我们这个部门发出去的,我们要回去查查原件。”

  媒体曝光不合格的批次 公司并未了解也未再检

  就在国家药监局表现出的高效率的同时,在旗下螺旋藻片被曝光铅超标后,汤臣倍健同样在不到几个小时后,就在其官网挂出声明:“作为一家上市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我公司螺旋藻片经由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3月3日抽样,送往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公司螺旋藻片符合质量标准。我公司也希望有关监管机构尽快将结果予以公布。”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创业板第一高市值股,中国膳食营养第一股,既然在3月29日“针对公共传媒”出现的信息申请临时停牌,但2个交易日之后仍未发布公告。

  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则,不能复牌,即说明你对公共传媒出现的信息没有调查清楚,以致无法披露澄清公告。但实际上,在3月30日全天,不仅在汤臣倍健官网上,还有其官方微博上,不断登出国家药监局的声明,而且不断转发各种网站或是微博发布的有关国家药监局的声明。

  可是,我们不禁要问,公司有没有去调查过:

  1.国家药监局所发的产品合格通告的批次与媒体所述产品不合格的批次,是否是同一批次呢?

  2.如果不是同一批次,那么媒体所报道的产品不合格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公司是否需要拿那个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复检呢?

  在公司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的前提下,只是在国家药监局神速发布通告后,汤臣倍健就在各种公开途径发布信息,却又不及时发布正式澄清公告,不及时复牌,显然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你面对的不仅是广大的消费者,还要面对公司的众多股东(投资者),眼下,究竟将7003位(最新年报数据)股东的利益放在了何等位置呢?

  相关链接

  调高一季度业绩预期或为高管解禁

  曾现高管亲属精准踩点

  2011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上市一年,主要由总经理汤晖在内的众高管持有的近980万股解禁。但由于“董事、监事、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的上市前承诺,身份限制使得该批解禁的限售股实际可减持数量为434万股,占总股本的3.97%,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的44.31%。

  解禁后,汤臣倍健释放一系列利好:

  2012年2月1日,发布业绩高增长年报,营收6.58亿元,净利润1.8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0.12%和102.41%。此前,3家机构在1月19日股价跌8.54%时(最低68.4元)合计买入2721.67万元。

  3月2日,汤臣倍健实施10转10派10。

  3月12日股价涨停,三家机构卖出7910万元(股价复权最高超过98元)。

  3月21日,汤臣倍健发布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原预计同比增长40%-60%修正至同比增长150%-180%。

  3月22日股价再涨停,机构卖出398.78万元。

  业内称,公司把一季度业绩翻倍调高,或为了高管们解禁。

  而其实,汤臣倍健曾发生过公司高管关联人士精准买卖股票获利的情况。

  2011年6月1日,陈霞买入2100股,此时股价正处底部区域,成交均价46.4元。2011年12月13日、14日,陈霞分别以成交均价75.7元和75.3元将这2100股卖出,抄底精准,短短半年获利高达62.7%。资料显示,陈霞与公司董事兼高管的陈宏的关系为“兄弟姐妹”。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中国海关新政监管海外代购 奶粉满200交税10%
下一篇文章:烟草又出限价令 天价香烟是“与穷人为敌的武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