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袋售价仅48元的超期牛肉,让其经营者付出了惨痛代价,不仅向消费者支付了“一赔十”的赔偿款,还被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据悉,这也是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周村工商部门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万元罚单。
今年3月份,消费者高女士在周村区某超市购买了两袋五香牛肉,价格共计48元。回家后,高女士便发现两袋牛肉都已经超过保质期两天,遂向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进行了申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接诉后,工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高女士所诉属实,对此超市承认是由于工作疏忽所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超市对消费者实践了“一赔十”的赔偿,赔偿消费者480元。
鉴于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及时予以立案调查,获得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对其进行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工商人员介绍,这是周村区首例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罚款万元的大案。工商部门开出万元罚单,是希望商场、超市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防止过期变质及其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为群众创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盛秦岭 王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