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4月20日讯(通讯员 史明华 欧自义)4月19日,湖南省沅陵县工商局依法查处一起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槟榔案,责令销售商龚某、官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2000元罚款。
龚某、官某在接受工商执法人员讯问时辩称:“干槟榔这一行,大多数厂家都存在把生产日期提前标注的情形,‘提前生产’很正常,这已成为‘行规’,我们也没有办法!”
3月31日,沅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沅陵县七甲坪镇例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部分食品经营户销售的某牌子槟榔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1日。初步核查得知,该批槟榔系益阳的龚某、官某负责批发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
立案调查发现:3月31日,家住益阳的龚某、官某自驾一辆面包车,在路经沅陵县七甲坪镇等地时,便将益阳南县南洲一家槟榔厂生产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0年4月1日的某牌子槟榔进行分批销售,获销售货款3000元。
4月1日、4月2日销售商龚某、官某又通过托运站,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10年4月3日同样牌子、价值4000元的槟榔,运至沅陵县城进行分批销售。龚某、官某在发现槟榔生产日期为虚假标注这一现象后,并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也没有停止违法行为,而是以“行规”为由继续进行销售活动。至案发,当事人获销货款2400元,牟利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