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吃熟食千万别“贪色”发色剂过量对身体有害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新闻背景:近日,卫生部发布食物中毒预警,并强调加工酱肉、卤菜过量使用或者误用过量亚硝酸盐会引发食物中毒,特别提醒熟食卤菜制售单位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设置专门场所保管亚硝酸盐,并严格标记和使用管理,防止误食误用。

  色泽粉红鲜嫩的肘子、香肠、酱肉,是人们购买熟食的第一选择。可是,这里却隐藏着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亚硝酸盐,食用过量可以引起食物中毒,但它作为肉类食品中“发色剂”,如同给熟食“上妆”一样,让它们看起来颜色鲜嫩可口。因此,购买熟食千万别只“贪色”。

  “发色剂”过量 

  对身体有害

  很多人饮食都有一个误区,就是馒头要吃白的,草莓要吃大的,而熟食也要吃粉红鲜嫩的,殊不知,这里隐藏了大量的饮食安全隐患。

  亚硝酸盐,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营养门诊营养师车千红指出,由于亚硝酸盐是熟食、肉类食品中常用的“发色剂”,因此,当你在市场看到香肠、酱肉等熟食呈好看的粉红色、细腻光滑,那么不要轻易被它的外表所迷惑,这些食物里很有可能放入了亚硝酸盐。

  另外,鲜肉买回家,煮熟之后呈粉红色,也很有可能放入了亚硝酸盐。“亚硝酸盐不仅是食品的发色剂,也有延长食品保质期的作用。不放亚硝酸盐的熟食保质期可能只有几天,而放入之后保质期会变为几个月。”车千红说。

  腌菜一个月之后再食用

  别以为亚硝酸盐只在熟食中,其实,在你每天的饮食中,亚硝酸盐无处不在。

  腌制的咸菜、酸菜等食物,腌制早期会产生亚硝酸盐,车千红表示,一般情况下,腌制后14~20天的腌菜中含有亚硝酸盐的含量最高,因此,建议腌菜最好在腌制一个月之后食用。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吃隔夜菜,但是,隔夜菜中也会含有亚硝酸盐。车千红指出,由于亚硝酸盐是致癌物质,如果该物质不断摄入体内,经过常年积累很有可能导致消化道系统的癌症,例如胃癌、肠道癌等。虽然是个慢性积累的过程,但是人们最好尽量少吃隔夜菜,最好现吃现做。特别是夏季,隔夜菜可能受到细菌污染,导致腹泻等肠道疾病。

  另外,蔬菜也不要长时间存放,变质之后会产生亚硝酸盐。

  急性中毒大都群体发病

  在沈阳各大医院的急诊室里,也出现过不少亚硝酸盐的中毒者。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刘晓伟指出,造成患者急性中毒的原因主要分两种。

  一是患者食用了腌制时间较短的咸菜,里面有含量很高的亚硝酸盐。

  另一种是将工业上使用的亚硝酸盐误当作食盐食用。因此,一般亚硝酸盐都是群发性中毒发病事件。

  与其他中毒性疾病相比,亚硝酸盐的中毒症状较为典型,嘴唇、耳朵、手指、面部等局部或者全身出现青紫色,并伴有头痛、头晕、无力、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刘晓伟表示,亚硝酸盐中毒大概有1~3个小时的潜伏期,一般从十几分钟开始脸色会有些变化,如果发觉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亚硝酸盐致高铁血红蛋白

  很多人都会问到亚硝酸盐为何会导致人体中毒呢,而且会让全身发紫?

  车千红表示,由于人体中的血红蛋白携带氧,而亚硝酸盐为强氧化剂,能将身体中的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使血中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氧的功能,致使组织器官缺氧,从而引起身体缺氧症状,出现身体发紫、呼吸困难的症状,严重可致休克甚至死亡。

  “中毒患者到医院后,先进行血氧分析,正常人的高铁血红蛋白为0.4%~1.5%,而中毒患者会达到10%以上,我见过最高的高铁血红蛋白指数达到50%。”刘晓伟指出。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州街头自动售水机卫生状况令人忧
下一篇文章:小肠陈与九门小吃“管理费矛盾”僵持不下 停业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