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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质疑不断“保证最低价”依据何在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8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8月13日以《商业噱头还是违规忽悠?》为题,报道了“老百姓大药房宣称保证最低价,但所卖部分药品价格却明显高于其他药店,涉嫌欺诈消费者”一事。报道刊登后,引起较大反响,很多读者表示谴责,物价、工商等部门积极介入调查。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老百姓大药房被迫作出动作,对消费者王先生给予了130元的差价赔偿。该药房在摘掉“保证最低价”的牌子后,改成了“天天低价”等字样,但在店内依然存有“确保及时为您提供最低价的药品”的宣传。不过,老百姓大药房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仍要等待物价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最终定论,而“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由哪个部门来查处”等问题,仍未有定论。

  改宣传“换汤不换药”?

  报道刊登后,很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认为老百姓大药房存在欺诈宣传等问题。“我一直以为是全市最低价,每次买药,都到老百姓大药房。看到报道后留了心,发现很多药品都比其他药店高出不少。”读者李大娘说。她希望工商、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介入,也希望老百姓大药房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主动在权威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据了解,报道刊登后,老百姓大药房与消费者王先生取得联系,退赔他所购药品“利培酮”的部分差价,共计130元,协商处理了此次纠纷。“我们虚心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将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努力为消费者服务。”老百姓大药房相关负责人说,通过看报道,该公司意识到在宣传上存在问题,不过,他坚持认为该药房所售出药品都是低利润,之所以其他药房卖药的价格比该药房要低,是其他药房采取不正当渠道进货所导致。该负责人承诺将尽快提供相关药品的进货证明等证据,但直至发稿本报记者并未见到相关材料。

  8月25日,记者再次来到老百姓大药房大沽南路连锁店看到,“保证最低价”的广告牌子已经摘掉,但依然有“确保及时为您提供最低价的药品”的宣传字样。击水律师所潘强主任说,关键是如何确保?别的药店卖的价格便宜,你老百姓大药房如何知道?你又如何能保证及时提供最低价药品?“如果你没有一整套完善的机制,如果无法真的确保最低价,那么,老百姓大药房就是在搞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工商、物价就应对其进行严厉查处。”

  物价部门着手调查

  不过,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违规情况的查处权限问题,工商、物价部门仍各有各的说法。部分消费者认为,老百姓大药房公开打出“保证最低价”的宣传,但并不能兑现承诺,是明显的虚假宣传,应该归工商部门处理。但是,市工商局消保处经过与该局多个职能部门商讨后,答复本报称“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理”。该局答复称,《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款项。与此同时,工商部门认为,上述三部法规也对“处罚依据”、“多付价款”、“拒绝退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称“消费者多付价款经营者应当退还、责令限期退还”,“经营者拒绝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从重处罚”等。据此,工商部门认为,读者王先生等人反映的老百姓药房虚假宣传问题,不归工商部门处理。

  对此,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负责人则明确答复称:“我们应该承担的职能绝不推脱。但商家的虚假宣传问题,理应归工商部门查处,对于这点,毋庸置疑。”该负责人称,该局已经派专门的检查人员到老百姓大药房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我们将按照程序,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开会讨论后,确定老百姓大药房是否构成价格欺诈。”一旦该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该局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记者留意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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