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甘泉黄酒虚假宣传商场赔钱 仍现市场谁该担责?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11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甘泉黄酒虚假宣传商场赔钱 仍现市场谁该担责?

  陕西省甘泉刺榆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甘泉麋子黄酒”和“甘泉黄酒”,本是食品,取得的也是食品批号。可是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却宣传成具有医疗保健、药引之用的保健饮品。前不久,消费者孙先生在甘泉商场购买此产品饮用后感觉上当受骗。投诉后,商场做了赔偿。而厂家依然如故,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说给指导指导就行了。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下一页

  刺榆牌甘泉黄酒虚假宣传具有“疏肝活血、保健开胃、润肤养颜等功效”

  2009年12月8号,孙先生在甘泉县晶京美家购物广场(现为甘泉商场)购买到三盒“甘泉麋子黄酒”和五瓶“甘泉黄酒”,总价值302.60元。这两种产品都是“甘泉县刺榆酿造有限公司”出品的,包装标识上显示:甘卫食证字(2007)第610627-000666号,生产许可证的QS号是610615040011;条码分别是:6935659204094和6935659204100;生产日期分别是2009年2月20号和2008年8月1号;盒装净重量为370毫克×6瓶,瓶装500毫升;主要原料:软糜子、麦曲、酵母、甘泉泉水。包装标识背面还有“具有疏肝活血、健脾开胃、润肤养颜等功效,实为老少皆宜的绿色保健饮品,亦可药引之用。”

  孙先生说,他本人脾胃不好,还患有心血管病,皮肤也干燥,又生来面丑,受其误导遂加以购买,意欲自己食用和送亲友。可是,日后在食用中未体验出什么保健效果。再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发现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并没有保健食品的批号和蓝帽子等标识,并非保健食品,感觉上当受骗了。孙先生查阅了我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后,知道该产品的这种宣传是虚假宣传,法规不允许。2010年6月25日,孙先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书面实名投诉。投诉后,商场非常重视,立即和他进行协商,并给他进行了相应赔偿。但是当地工商局和生产厂家一直没有什么反应。直到10月22日,孙先生在甘泉县的多个商场发现,该产品依然在销售。孙先生分别将厂家和甘泉工商局起诉到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10月20日,甘泉县工商局局长刘佗接受记者采访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当局长的工商局成了被告。刘立即和李副局长联系。李副局长说,有这件事,是他具体处理的。当时孙先生给局里举报后,“315”(消协)那边给企业已经发了《指导意见书》,让企业进行整改。李副局长随后和该企业老板联系后又告诉记者说,该企业规模很小,年产量大概也就在一吨多,场子只有6间平房。过去这些产品市面上也没多少,企业卖完后就重新用正规的标识。他们经常检查市场,现在该产品市场上已经没有了。另外两位局长还向记者透露,这样的企业当地需要保护,如果执法太严、处罚什么的,有可能这个企业明天就办不下去了。

  而记者在网上看到该企业的宣称却是:甘泉刺榆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2004年3月,是一家集黄酒、稠酒、米酒开发、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公司以“一流的的质量、一流的品牌”为办企理念,以“不断创新、谋求发展”的宗旨,创办一流的民营企业。公司地处延安市南大门—甘泉县城北4公里处劳山开发区,现占地9000余平方米,总资产950余万元,固定资产500余万元,年产黄酒可达500余吨。

  企业自己宣称是占地9000余平米,年产黄酒500余吨;李副局长却告诉记者“年产量大概也就在一吨多,场子只有6间平房。”究竟谁在撒谎?这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和利益关联呢?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来源:九江新闻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黑作坊用污水洗餐具 餐馆因能获益愿使用
下一篇文章:山东郯城取缔4家卫生巾生产“黑窝点”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