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江宁“北京华联”被指销售过期“厨师”儿童肉松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龙虎网讯 “我刚买的肉松发现过期了,转身回去交涉,可超市却称不可能是他们销售的,折腾一个小时虽然承认了,但在赔偿问题上却又玩起了手腕,只赔产品不赔钱。”近日,消费者许女士向本报投诉她在江宁北京华联超市购物时遇到的气愤事情。

  许女士介绍,11月24日上午10时许,她来到北京华联超市江宁女人街店,购买了两盒厨师牌儿童肉松,每盒单价21.9元,两盒计43.8元。出了超市门不远,她边走边翻看手中的肉松,发现肉松为福建漳州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监制,重量为118克,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20日,保质期一年。啊?这样算来,这两盒肉松早已过期了。

  她立即返回找北京华联超市交涉。许女士说,超市客服看了她拿去的肉松称,这两盒肉松可能不是他们超市的。许女士说,这前后才几分钟,出了门就不认账了?中午12点左右,超市终于承认,该两盒过期肉松确实是他们所售。关于赔偿一事,超市同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10倍赔偿。但是只能赔偿10倍产品,不赔10倍现金。

  交涉无果,许女士向市工商局投诉,要求超市按照产品10倍现金给予赔偿。第二天,超市一名自称是客服主管的人致电许女士讨价还价:“可以赔偿,你看能不能少点,不要按照10倍赔偿?”

  记者联系北京华联超市江宁女人街店采访此事。该店客服张女士解释,此事发生后,超市已经向许女士表示歉意,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超市为许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其350元钱。随后,记者从许女士处了解到,北京华联超市已经做好上述承诺。

  北京华联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周处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周处长称,过期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除了责令超市尽快为消费者办理退货、赔偿食品价格10倍金额外,还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超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针对北京华联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事,本报将继续接受消费者的投诉。本报记者李 军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贵州公布方便食品抽检结果6企业产品质量较差
下一篇文章:14蜂蜜产品不合格 13元每斤的蜂蜜现已经绝迹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