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冰冻海鲜穿“外衣” 消费者抱怨“短斤缺两”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冻肉、冻鸡爪、冻海鲜……市场上冰冻食品不仅保持了较好的鲜度,而且价格便宜,因此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与大多数家庭主妇一样,市民何女士到市场买菜时也喜欢光顾冻品摊,不过何女士日前买冻鸡腿时心里很窝火:这冻鸡腿上附着的冰块也实在太多了。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肉、蛋、禽、海(水)产品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超过这一标准属于违规。消费者在选购冷冻食品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

  市民质疑

  冰块也要钱?

  市民何女士平日里喜欢在正规的超市里购买冰冻鱼虾、鸡肉,一是图新鲜,二是超市的东西货真价实。然而上周,何女士却对她买回来的冻鸡腿很有意见,因为化完冻之后的鸡腿,重量比袋子标示足足少了近三成。

  何女士回忆说,她是前天在家里附近的超市买的一盒售价8.8元的冰鲜鸡腿。可是回家后,没过多久冰鲜鸡腿的盒子里融了许多水,何女士将盒中的水倒掉,用秤一称眼前的鸡腿,净重已经从标注的310克变为200克,足足少了三分之一还多。这样一算,8.8元的鸡腿何女士花了3.1元买了一摊水。

  冰冻食品的猫腻不仅何女士碰到,家住恒信花园的张女士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她在一家超市卖场购买了一包冰冻包装的马头鱼,单价是每500克8.8元,实际重量为320克。回家之后,张女士将鱼放进微波炉化冻后,净重为280克,与购买时相比相差了40克。

  记者体验

  冰冻产品不便宜

  在一大型超市里,记者选购了一条冰冻鲳鱼,经过冰冻处理的鲳鱼,该鱼的标注价格是每500克10.8元。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冰冻鲳鱼虽然有冰,但是价格还是比较实惠的。于是记者便来到收银台结账,这条重量为438克的冰冻鲳鱼售价为9.46元。记者用微波炉将鱼化冻后,鲳鱼的重量仅仅只有350克,相差88克,换算一下,这条鱼身上的“冰”价格折合1.9元。

  同样在该超市中,记者注意到保鲜鲳鱼的价格也只是在每500克12-13元之间,这样一算,本来以为得了便宜的消费者其实并未占到便宜。如果按照鲳鱼本身的重量来计算,记者买到的冰冻鲳鱼每500克的实际价格达到了13.5元!

  商家说法

  冰冻食物当然连冰一起卖

  对于消费者的说法,经营者却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冻品和冰块是连在一起的,到批发市场批发时也是连冰块一起进货过来,如果在零售时顾客要除去冰块,这损失岂不要转嫁到零售商头上?

  再说,冻品在出售时也考虑了有冰块这一因素,所以价格相对便宜。经营者的这些话在中山市一些菜市场和超市也得到验证,如大润发超市冰冻带鱼的价格是每500克3.8元,而没有冰冻的带鱼是每500克5.3元。

  记者走访了大润发、百佳、沃尔玛看到,这里的冰冻食品一般不会冻得连食品和冰都难以分清。冰冻食品放在一大块冰上面,很少覆盖,所以消费者也敲不下多少冰。在大润发,记者问冻品能不能敲了冰再买,商场经理表示不可以,他解释说冰冻产品在计价时已经考虑到除去了冰的净重量,如果觉得不划算,可以选择不含冰的产品。

  相关法规

  “缩水”超5克已违规

  一位商场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冰冻类的产品,包括水产品、面食、肉类等,过去也接到过顾客类似的投诉,但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冷冻水产品水分含量进行限制,也就无法标注除去水分后的“净重”,现在只能依靠一些大厂家的品牌来保证质量。

  虽然国家对冰冻产品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含冰量标准,但记者也查阅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得知,肉、蛋、禽、海(水)产品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如果超过了这一标准就属于短斤短两。消费者在选购冷冻食品时可以参考这一标准。(记者邓泳秋)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酱油厂秘方曝光令人作呕 回收头发制造酱油图
下一篇文章:顺义美的热水器漏水 新房成汪洋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