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买到过期奶粉投诉家乐福 如此取证不算数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高女士出示在家乐福购物的小票

在家乐福购买到了过期奶粉,拿着购物小票和奶粉回去找,家乐福却拒绝承认奶粉是在店内购买的,投诉到工商部门也没能解决,无奈之下,高女士致电96123投诉。昨天,记者在高女士提到的家乐福青年店,也买到了一袋过期奶粉,不过记者随后被告知,这样的证据依然不足以说明家乐福销售了过期奶粉。

经过:

买到过期奶粉投诉无果

高女士告诉记者说:“我是在2011年1月25日,在家乐福青年店购买了3袋雀巢中老年奶粉,当时没注意,回到家喝才发现,奶粉已经成块了。看了下日期,才发现3袋雀巢奶粉生产日期是2009年10月14日,保质期到2011年1月13日,原来奶粉已经过期了!”

高女士和家人随即找到家乐福青年店。“他们说,商品出了销售区域,就是有小票也不能说明产品是他们的了,拒绝退换。我当时就到商场里,又找到了两袋生产日期是2009年9月28日,保质期为2010年12月28日的奶粉。我没出超市就直接去了家乐福客服中心,但是家乐福还是不承认他们销售了过期奶粉。”

无奈之下,高女士又前往沈河区工商局进行投诉。高女士说:“当时是沈河区工商分局食品科一位姓贾的科长接待的,可是家乐福的负责人到了工商局之后,承认购物小票是家乐福的,可是奶粉不是他们销售的。”

高女士说:“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家乐福的表现让人难以接受,作为一个这么大的企业,你可以不必担心失去一个或几个顾客,不过如果一个企业没有了起码的良心,早晚会自食其果。”

调查:

家乐福仍在售过期奶粉

为了证实高女士遭遇的真实性,昨天下午,记者前往家乐福青年店,查看是否有过期奶粉在销售。

在奶粉货柜区,记者果然发现了与高女士所说一样的过期奶粉。这是一袋雀巢中老年奶粉,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14日,保质期/(此日期前最佳)为2011年1月13日。

为了确认保质期/(此日期前最佳)是否就是保质期,记者查阅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通则》明确指出:“……之前食用最佳”的字样,是保质期的标示方式之一。也就是说保质期/(此日期前最佳)的字样实际就是指保质期,再引申说明一下,就是说这袋奶粉确实是过期奶粉。

在被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之后半个多月,被投诉的过期奶粉依然在家乐福超市内堂而皇之地销售,这到底该如何解释?

记者随后前往家乐福青年店客服中心,前台一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来意后,用内线电话请示了相关负责人后,告诉记者一部电话:“你打这部电话吧,这是我们负责媒体宣传的,姓王,这个问题他才能回答你。”

记者随后多次拨打该王姓工作人员的座机及手机,却始终无人接听。

咨询:

在工商部门遭遇“证据说”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沈河区工商分局食品科贾科长,贾科长告诉记者,高女士投诉的情况当时确实是他接待的。贾科长说:“工商有两个职能,一个是调节职能,可是出了这种情况,家乐福拒绝赔付,我们也没有办法,消费者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再有一个就是行政处罚职能,不过家乐福是否销售了过期奶粉现在还不能确定,我们正在调查过程中。”

记者随即将当天下午在家乐福购买到过期奶粉的事情告诉了贾科长,贾科长告诉记者说:“出了这种情况,消费者最好是在现场就打电话给我们,我们到了现场看见商品在货架上,那处理他没问题。商品只要出了收银台,他就有一种很不情愿的态度,就是不承认商品是他销售的。工商部门没有特别充分的证据,也不好处罚他。”

“从家乐福进货渠道上是否能查出来呢?”记者问。

“我们以前也接到过类似的投诉,也去家乐福查过,问题是他们进货台帐上只记录了进货的数量,没有进货的批次和生产日期。”贾科长无奈地说。

消费者遇见这样的商家,真的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了?沈阳晚报将继续关注。记者高寒冰

若惜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乐购欧尚所售锁具被抽查为不合格 互开率不过关
下一篇文章:“酒巴霸道”背后隐藏什么样的“猫腻”?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