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五人煮面食后中毒 家乐福私自制食品食用违规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前晚,白石桥附近家乐福超市方圆店,两名员工和三名厂家促销员在熟食间煮面条食用后,出现乏力、昏迷,送医后无生命危险。医生表示,初步检查亚硝酸盐中毒。目前,多个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检测结果尚未出炉。家乐福相关负责人表示,5人私自在主食操作间制作食品食用违反公司规定。

  员工饥饿拿超市食物充饥

  事发地点位于家乐福方圆店熟食部。

  据当事员工回忆,前晚7时许,他与另一员工尚未吃饭,饥饿难忍。见客人不多,两人从店里拿了些面条、青菜和茄子,在操作间内煮面。三名女促销员也加入其中。

  据该员工称,按照店规,员工们不允许带饭进店,也不准在店里做饭吃。因此,操作间内没有调料。正发愁时,有人发现了两个小塑料袋,其包装上没有标记,里面装着白色粉末。经品尝,一个甜味另一个咸味。他们将后者当做食盐放入了锅内。

  医生初步判断亚硝酸盐中毒

  当事员工称,大伙分食完面条后大约半小时,一名女孩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此后,另四人也开始身体不舒服,感觉乏力、头疼、呼吸不畅,严重的晕了过去。

  救援人员称,前晚10时许,患者们被送往积水潭医院。途中,他们呕吐不断,自称可能是食物中毒。经逐个洗胃,情况稍微好转,但其中三人仍感觉浑身没力气,在医生建议下转至307医院。

  昨日下午,两名员工和一名女子依然在内科病房和急诊室输液。医生表示,初步判断,患者都是亚硝酸盐中毒。目前,其情况稳定,无生命危险。

  当事员工分析,中毒可能与白色粉末有关。

  “此系个人行为与店方无关”

  海淀区卫生监督所和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表示,他们与工商、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查,并带走了相关物品化验。目前,检测结果尚未出炉,中毒原因暂未确定。

  昨晚,家乐福北方区公关部负责人表示,前晚,家乐福方圆店2名员工及3名促销员,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在主食操作间制作食品食用,后出现昏迷呕吐等现象。店方及时发现并在第一时间呼叫急救中心将5人送往医院,经诊断5人均无生命危险,情况稳定。

  该负责人表示,店方已经垫付医药费,两名当事员工的处理方案将在调查结果得出后再商议。“这件事是员工个人的行为,与店方无关,超市运营没有受到影响。”

  ■ 名词解释

  亚硝酸盐可引缺氧

  亚硝酸盐中毒是指由于食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引起的中毒,或者误将工业用亚硝酸钠作为食盐食用而引起,也可见于饮用含有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苦井水、蒸锅水后。

  亚硝酸盐能使血液中正常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因而失去携氧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亚硝酸盐是剧毒物质,成人摄入0.2一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亚硝酸盐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

  ■ 生活提示

  勿吃腐烂蔬菜

  1、蔬菜应妥善保存,防止腐烂,不吃腐烂的蔬菜。

  2、食剩的熟菜不可在高温下存放长时间后再食用。

  3、勿食大量刚腌的菜,腌菜时盐应多放,至少腌制15天以上再食用;但现腌的菜,最好马上就吃,不能存放过久,腌菜时选用新鲜菜。

  4、不要在短时间内吃大量叶菜类蔬菜,或先用开水焯5分钟,弃汤后再烹调。

  5、肉制品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用量要严格按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不可多加。

  6、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

  7、防止错把亚硝酸盐当食盐或碱面用。(记者展明辉 实习生鲍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大润发咸鸭蛋标两个生产日期 过期鸭蛋重新卖
下一篇文章:吃花生 花生袋里“藏”着一个安全套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