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北京一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借口员工“眼神不好”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超市却声称是因为员工“眼神不好”。昨天,通州工商分局张家湾工商所决定对该超市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赔偿消费者过期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款。

  今年5月,张先生在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一家超市购买了390元的食品,回到家后却发现其中的一瓶辣酱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1月份,已经过期近半年时间。张先生把从超市购买的所有食品拿出来逐一查看,最终发现除了几瓶果酱没有问题以外其余食品已经全部过期。就在张先生拿着刚刚从超市买来的价值300元的满满一大包过期食品返回超市讨说法的时候,超市的工作人员给张先生的说法却是“有的员工眼神不好,有几瓶没注意看到生产日期”。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来到了通州工商分局张家湾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10倍赔偿。经过调解,超市按照过期食品价款10倍的标准一次性赔偿张先生3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对该超市下达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州工商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记得保留好购物小票或者发票等相关凭证,一旦遇到质量问题,及时与销售单位或当地工商部门、12315取得联系,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实习生韩晓璐 通讯员熊志辉)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雀巢奶粉被曝疑致发烧肾结石腹泻 超市违规促销
下一篇文章:过期罐头日期被改后出售 厂家否认贴双标签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