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重庆沃尔玛销售假冒绿色猪肉 或面临行政处罚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事件追踪

  昨日下午,市消委邀请了律师、市农委工作人员一起,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重庆沃尔玛三家分店涉嫌销售假冒绿色猪肉一案,阐明观点,并敦促沃尔玛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给我市消费者一个交待。

  同时,消委提醒消费者,不要以损失金额过小而放弃自己的权益,这样将纵容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

  希望能拿出赔偿方案

  市消委会秘书长刘明生表示,重庆沃尔玛渝北冉家坝店、沙坪坝凤天店、大渡口松青路店,涉嫌以低价普通冷鲜肉假冒绿色猪肉销售一案,性质恶劣,经营单位故意将低价普通冷鲜肉假冒绿色猪肉欺诈消费者,是非常典型的欺诈侵权事件。

  刘明生认为,沃尔玛公司对此事件有了回应,在积极面对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关注,应该说该公司还是有诚意的,但希望沃尔玛能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赔偿和补偿受害消费者,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

  可能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在昨日的新闻通气会上,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根据《消法》,沃尔玛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主张双倍赔偿。其次,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沃尔玛的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在商品上冒用绿色食品认证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据该法,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全程跟踪督促沃尔玛

  刘明生表示,市消委会有责任有义务督促企业正视问题。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沃尔玛公司应拿出强有力的措施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消委会将全程跟踪督促企业。

  此外,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留存购物的各类票据,以便遭到侵权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不要认为损失小嫌麻烦,而放弃自身权益,这样会助长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

  你可通过这4种途径维权

  刘明生说,目前市消委会已经开通了多个受理投诉渠道,消费者遇侵害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投诉。

  刘明生表示,除了传统的拨打12315消费投诉热线外,消费者也可直接拨打消委会投诉电话63710315;也可以通过网络登录重庆315维权网投诉www.cq315.orga反映情况,进行网上投诉,使用智能手机的用户,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站,进行微博投诉。

  此外,消委还开通了96315短信系统,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发图片或文字与消委会取得联系。

  同时,遭遇沃尔玛消费陷阱的消费者,可以拨打重庆晨报热线电话966966,把你的遭遇告诉我们。

  昨日,北碚区工商局向媒体通报,今年8月份他们查获的一起“早产”月饼案,已开出大罚单,三家涉案企业共被罚款136万元。

  8月5日,北碚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报,称北碚区蔡家工业园区一仓库内存放有来源不明的“早产”月饼。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检查,经调查发现,该仓库是重庆宏佳食品有限公司的配送中心,库房中存有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明公司)和中山市百威食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生产的5个品种的月饼共计2040箱(计14782余盒)待售。

  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这些月饼的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在8月5日之后,一些箱体上标明为8月5日、8月8日和8月10日。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月饼予以封存,并展开全面调查。截至8月5日,上述月饼尚未对外销售,涉案金额约40万元。

  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三家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依据该法对宏佳公司作出了没收月饼,并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今明公司作出了没收月饼,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百威公司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组文/记者 杨野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永佳阿胶挂“驴皮”卖“马药” 七成产品流入长沙市场
下一篇文章:40万元月饼早产 罚款136万元 商家:早产是潜规则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