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绿瘦减肥产品违规添加泻药?市食监局突击检查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风靡全国的"绿瘦"多款减肥产品被爆检出化学成分酚酞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前日和昨日一连两日派出执法人员对"绿瘦"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中国区运营中心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抽取多批次的减肥产品进行抽检。绿瘦公司现场喊冤,直指被爆检出违规添加"酚酞"的减肥保健食品是假冒该公司产品,公司同时将库存产品紧急送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分析检测,昨日该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不含非法化学成分"酚酞"和"西布曲明"。绿瘦公司表示,近期将配合多个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的山寨"绿瘦"产品。

公司喊冤:问题产品是假冒山寨,重新送检库存产品未检出非法成分

绿瘦公司的"绿瘦纤丽宝牌玉人胶囊"和"绿瘦奥赛青胶囊"两款产品被媒体爆出被检出非法添加了化学药品"酚酞"。医学专家指出,酚酞是一种用于治疗便秘的临床处方药,也就是一种泻药,需在医师的指导下方可使用。如果过量或长期滥用,可造成电解质紊乱,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痉挛以及倦怠无力等症状。

在经过媒体报道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马上派出执法人员对"绿瘦"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中国区运营中心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抽取多批次的减肥产品进行抽检。

不过,绿瘦公司负责人对于被检出非法添加了化学药品大声叫冤:"我们产品绝对不含媒体所说的'酚酞'和'西布曲明'。"为了力证清白,绿瘦公司前日下午已经紧急将库存的两款产品送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分析检测,并且在昨日下午公布该中心检测结果。检测报告显示,"绿瘦纤丽宝牌玉人胶囊"和"绿瘦奥赛青胶囊"两款产品均未被检出非法化学成分"酚酞"和"西布曲明"。

"现在很多假冒绿瘦公司产品的'山寨'绿瘦,我们怀疑媒体报道的被检问题产品是假冒产品。"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假冒绿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含有不明成份,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公司负责人还指出,部分绿瘦产品在发货时也遭遇快递公司调包,"快递员用十几块钱的'山寨'货调换了价值两百多的'绿瘦'减肥品,蒙骗消费者。"绿瘦公司表示,近期将联合多个政府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的山寨"绿瘦"产品。

链接:绿瘦之前也陷入非法添加化学药品风波

据悉,早在去年,绿瘦公司也陷入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风波。2011年5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绿瘦"一款产品不仅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而且在产品中查出"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成分。此后,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查禁包括"绿瘦"在内的七种保健食品。据悉,"西布曲明"在我国属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西药成分。该药是抑制中枢神经的化学药物,服用后易诱发心梗、卒中、心脏骤停等严重心血管疾患。

对此,绿瘦公司昨日却发表声明澄清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次抽检的产品并不是"绿瘦"公司生产销售的,绿瘦公司产品不含上述非法化学药品。

绿瘦公司向本报出示了一份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绿瘦"产品相关事宜的复函》也证实了上述讲法。复函中称,前期该局在网站上公布查处的"OB蛋白瘦天凤降脂胶囊"等七种违法保健食品中确实包含一种标示名称为"绿瘦"的违法产品,但其产品标签上标示的生产单位为"广州康臣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广州市绿瘦商贸有限公司"或"西安三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记者全杰)来源:大洋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茶叶玩混搭 菊普混合不利于保存
下一篇文章:喜洋洋与灰太狼等20余款太阳镜被检不合格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