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一种塑化剂 两种大结局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喧腾一时、造成台湾恐慌的塑化剂案,终审判决赖俊杰判刑15年、简玲媛判刑12年、昱伸公司判罚金2400万元。而前几日曝光的白酒业塑化剂事件,却悄悄的没了踪影,后事如何,没有分解。 

  塑化剂这个名词第一次为大众熟知,应该是在2011年5月24日,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塑化剂事件曝光之后。涉及面之广,包括了统一、台糖、台盐、盛香珍等几乎所有台湾主要食品厂商。然而在今年,酒鬼酒被曝塑化剂超标高达260%、毒性为三聚氰胺20倍,塑化剂这个名词再次闯入我们的视线,更为劲爆的是,通过对全国白酒产品大量全面的测定,白酒产品中基本上都含有塑化剂成份,最高2.32mg/kg,最低0.495mg/kg,平均0.537mg/kg。其中高档白酒含量较高,低档白酒含量较低。 

  塑化剂又称增塑剂,是工业上被广泛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助剂,是一种环境荷尔蒙,类似于人工荷尔蒙,在体内必须停留一段时间才会排出,其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20倍,目前对人体的直接毒性还不明确,但长期食用塑化剂超标的食品,会损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以及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导致肝癌,甚至会毒害人类基因。 

  2012年12月26日,新华社发布相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权威部门等监管部门的权威解读,其中涉及塑化剂来源解析、标准制定、检验方法等。然而,此次解读中,并未涉及市售白酒中塑化剂的总体超标情况及其可能危害。 

  中新网12月28日电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喧腾一时、造成台湾恐慌的塑化剂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将塑化剂掺入起云剂及调制果酱贩卖的昱伸公司负责人赖俊杰、简玲媛夫妇,诈骗厂商、严重危害消费大众身体健康,27日依常业诈欺等罪,将赖俊杰判刑15年、简玲媛判刑12年、昱伸公司判罚金2400万元(新台币,下同)确定。 

  一审将赖俊杰夫妻判刑18年、16年;二审审理后认为,赖、简都是专科化工科毕业,昱伸也经营18年之久,二人却辩称不知起云剂含塑化剂成分,显不足采,况且如果起云剂真的无色无味的水果油,那为何他们在调配原料时,何需戴口罩? 

  高院台中分院认定赖俊杰、简玲媛恶意欺瞒下游厂商,“毒害”消费大众,犯后还饰词狡辩,依常业诈欺、诈欺得利、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致危害人体健康等三罪,将二人分别判处15年、12年徒刑。“最高法院”昨日驳回二人上诉,维持二审判决,全案定谳。 

  回顾台湾的塑化剂事件和近日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具有共同点。第一,涉事企业众多,其中不乏知名品牌。第二,均系食品安全问题,且情节恶劣。第三,事发当时,相关标准都不健全。 

  如今,台湾地区涉案人员被依法惩处,给了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也给相关企业一个警示,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于违法行为必定严惩。但是,前几日甚嚣尘上的白酒塑化剂事件,这些天却不声不响的没了踪影。没有媒体进一步追踪报道,也没有哪个正义之士乔装易容,深入酒厂一探究竟,更没有相关部门站出来,为白酒业塑化剂制定个标准。倒是有些专家慷慨陈词,为涉事企业站台呐喊,虽然被众多网友的板砖拍了下去,可酒业老大,依然还是那个老大。搜索近日的酒业新闻,没有了关乎消费者健康的塑化剂报道,取而代之的是限酒令断了酒业的财路,岁末年关,白酒价格一涨再涨。如果我们的相关部门对白酒业塑化剂事件的处理态度,也能像台湾当局那样严惩不贷,恐怕断了的就不仅仅是某些企业的财路了…… 

  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想看到不是花边新闻,不是企业的信誓旦旦,我们需要的只是相关部门那白纸黑字的标准,我们需要的只是安全放心的食品。这个要求,不算高吧?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1月1日起 市民购买食品可看营养清单
下一篇文章:消费者面对速生鸡两难:知道不健康但离不开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