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消费警示 >> 浏览消费警示
药店买食品怀疑受骗 市民状告药店输了官司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家住福建厦门的冯先生在医药公司聚德堂购买了灵芝孢子粉软胶囊两瓶和羊胎素软胶囊两瓶,此后,冯先生以上述两种产品不安全,聚德堂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为由对聚德堂公司提起诉讼。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查明:冯先生购买的上述两种产品由山东寿光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圣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普通食品:羊胎素、灵芝孢子粉等(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12日)。2010年11月,聚德堂公司从厦门君旺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种产品。厦门君旺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并取得了相应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思明法院认为,聚德堂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灵芝孢子粉软胶囊和羊胎素软胶囊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冯先生认为上述两种产品不安全,聚德堂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冯先生的健康权、财产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冯先生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冯先生购买灵芝孢子粉软胶囊和羊胎素软胶囊的过程中,聚德堂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聚德堂公司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的生产者、供货商均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生产者圣海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羊胎素、灵芝孢子粉这两种普通食品,取得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注明了有效期限;供货商君旺公司各项证照齐全,具有经营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资格。聚德堂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其出售的上述两种产品获得了相应的生产与销售行政许可。聚德堂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到目前为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圣海公司生产的上述普通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强制性规定而不得销售。冯先生认为聚德堂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证据不足,应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食品卫生监管依然任重道远

  本案承办法官郑承茂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本案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食品卫生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郑承茂透露,他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曾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称该问题涉及保健品、药品的管理问题,应由药品管理部门监管,而药品管理部门则认为,药店出售的是食品,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生产,是否添加了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应由工商部门监管。

  事实上,灵芝孢子粉等是否可以用作普通食品原料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一般消费者并不可能清楚,法官对此专业问题也不可能全面了解,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进行认定。

  郑承茂认为,对于这种边缘性产品,工商与药品管理等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出现了模糊,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使购买者无所适从,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哈尔滨食品过期夸大宣传成投诉热点
下一篇文章:浙江工商“剑指”鱼翅乱象 出台意见规范经营消费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