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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危害健康食品被明令禁止经营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报讯 奶粉添加三聚氰胺、辣椒含苏丹红、多宝鱼抗生素超标、地沟油等食品领域安全事件因法规有漏洞被质疑。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列出了包括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等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对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

  《办法》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主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另外,还包括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等。

  《办法》明确指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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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小时内经营者应报告

  新华社电(记者 张晓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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