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洗蟹粉”再曝监管漏洞
来源:新华日报    更新时间:2010年10月05日    关注度:     【字体:
 继“洗虾粉”之后,市场再现“洗蟹粉”!据《扬子晚报》昨日报道,近日大量上市的“大闸蟹”中,有一批“山寨版大闸蟹”,它们外表看起来与正常大闸蟹无异,却是“洗蟹粉”的产物——只需20分钟,原本“貌不惊人”的稻田蟹就能顺利完成“变身”。

  “洗虾粉”带来的冲击尚未完全消失,“洗蟹粉”紧接其后又粉墨登场,这委实让人心惊。根据记者的调查,“洗蟹粉”与“洗虾粉”实际是同一种药粉,即工业原料草酸。目前,尽管这种“洗虾粉”到底是不是龙虾致病元凶尚无明确说法,但龙虾产业已然深受其害。而现在,刚刚过去的这一幕似乎又有重演迹象,只不过此次的“受害者”变成了大闸蟹。这些被洗白的螃蟹“爬上”餐桌,广大消费者必将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龙虾事件”发生后,南京市相关部门用了一个月时间,开展对龙虾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相信这样的专项整治是卓有成效的。但此次面对重出江湖的“洗蟹粉”,相关部门决不能仅限于“亡羊补牢”式的整治,而应借鉴“龙虾事件”的经验与教训,抓住苗头及早作为,防患未然,严格执法。如此,才能避免重蹈龙虾之路。

  不过,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反思“洗虾粉”与“洗蟹粉”不断现身背后的法制漏洞。该如何界定“洗虾粉”和“洗蟹粉”?它们是食品添加剂还是洗涤剂?从去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看,它们应算洗涤剂。在人们印象中,“洗涤剂”主要是用来洗盘子等餐具的,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但“洗涤剂”现在已经直接用于洗涤食品本身,这就必须从法律上对其身份予以重新确认。

  必须承认,“三鹿奶粉”事件后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如何防范“三聚氰胺”等有害食品添加剂规定周详,而对洗涤剂的滥用危害认识尚有不足,规定也过于原则。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对人体可能产生危害的洗涤剂如何处罚,食品安全法也未明示。对此,有关法学家也指出,由于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亟待解决,现有法律震慑力不足。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同样,真正解决当前的食品安全内忧,也应该依靠法律的完善。可以想见,如果一天不从法律上堵住“洗涤剂”漏洞,查禁了“洗虾粉”、“洗蟹粉”,一定还会冒出“洗鱼粉”、“洗肉粉”等。(翟慎良)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我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影响力扩大到国外
下一篇文章:中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在8个国家地区注册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