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速冻食品新国标被指遭企业绑架 思念含病菌水饺将达标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思念食品“)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事件后,思念食品副总经理贾国飚的说法似乎透露了行业内部一个重要的变动:又一项食品安全标准降低了。与此前的生乳国标被质疑降低一样,食品国标“遭大企业绑架”的质疑声再次传来。

昨晚,思念食品在《关于思念牌三鲜水饺金黄色葡萄球菌事件的情况说明》中称:“该事件令其难过和反思,并已第一时间在内部进行了大面积排查和整顿处理,完善了物流过程中有可能导致污染的各种渠道以防范这一事件的再一次发生。”

速冻食品新国标倒退?

不过,根据本报此前报道,贾国飚称“问题水饺符合新国标”的说法却引发了外界对“速冻食品新国标倒退”的质疑。

贾国飚说,“按照国家目前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水饺中确实不得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但是,“按照新的即将生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们被检出有问题的水饺金黄色葡萄球菌含量是达标的”。

这个“新的即将生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卫生部2011年9月6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在“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中规定,每克生制品中检出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含量只要在1000~10000个之间,都为合格。贾国飚称,这个标准估计最快11月份就会正式实施。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速冻预包装米面食品卫生标准》规定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自该标准执行后,各地工商部门不断传出速冻食品行业屡有品牌被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此后,业内诸多企业开始声称,这一国标在行业内被认为有问题,太严格,不合理。按照规定,速冻食品内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但是,对速冻食品的原料——上游肉制品行业却没有相应要求,如此一来,该国标被业内认为相互矛盾,对企业而言难以执行。

不过事实并非如此,“金黄色葡萄球菌并不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一位在肉制品工厂做品控的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其来源应该是两个方面,一是工厂工人不规范、不卫生的操作行为,二是不合格的肉类原料,而这两个问题只要企业用心都可以解决。”

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人类重要的病原菌,因此食品极易受其污染。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由金黄色葡萄球菌引发的中毒事件也非常多。

国标被谁绑架

对消费者而言,国标是落后还是严格很难辨识清楚。在食品行业,新国标的降低也并非个案。此前,生乳新国标也因为“立足国情”降低蛋白质含量以及放宽菌落总数而受人非议。

而根据业内人士的表述,力主生乳指标放宽的意见中不乏一些大型乳企的身影。据乳业专家王丁棉介绍,2010年调整国家牛奶质量标准时,曾征求地方奶协和专家的意见,但提出的意见95%都没被采纳。他认为,中国奶业标准被个别大企业“绑架”。而此次速冻食品的新国标放宽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要求也是速冻行业企业的共同呼声。

一位曾经为河南速冻食品企业做过营销顾问的业内人士向本报表示,“从2005年后,当时行业内发生了好几个知名品牌被查出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问题后,河南速冻行业就由几个带头人开始联手运作改变国标了,当时有企业还将其参与制定行业国标的行为,用于展示其行业竞争力的一部分。”

而在国标宽松的背后被认为是为了更多地保护一些企业或行业利益,“国内企业标准的制定太依赖大企业,行业标准太多考虑到企业或行业的利益,往往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声音。对大企业而言,经常有一流企业卖标准的说法,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意味着更多的商业利益,为了节省成本获取更多利润当然希望标准放宽。”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一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不过,参与制定这一草案的行业协会对此却表示沉默,本报记者联系到中国食品[5.46 -3.19%]科技协会等相关人士时,对方表示,自己不方便表达意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思念水饺公开道歉
下一篇文章:食品过期不过质致浪费 德展开食品安全大讨论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